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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法不強制治療色狼屢犯
2008/03/02 12:45 瀏覽1,361|回應1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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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8.03.02陳佳鑫/台北報導

 性騷擾防治法因立法疏漏,肇生問題!性防法首位被移送者張真祥曾因強制猥褻案遭法院諭知強制治療,但他去年初再犯,法院依性防法判刑。他今年二月底又故伎重施仍獲交保,凸顯出性騷擾防治法無法限制疑有強迫症的被告強制治療的缺失,造成性騷擾犯四處流竄的窘況。

 張真祥現年四十歲,回顧其犯罪史,有案可查者始於九十二年間。張真祥當年於七月至十月間,連續在公車性騷擾女乘客,他習慣以外套遮掩「鹹豬手」,靠近臨座女性偷撫摸女性被害人胸部。

 張真祥一連騷擾兩名女子,被害人趕緊告訴公車司機,將張送警查辦,但他遭警方究辦後仍不知悔改,又對另一名女子動手,再被送法辦,顯見其惡劣之處。同年,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張真祥十月。

 當時,台北市立療養院鑑定後認定張嫌患有性偏好異常,才會經常在公車上性騷擾女子,有接受精神科治療必要,法官一併宣告張必須接受強制治療,最長不得逾三年,直到治癒。

 張真祥於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入監,九十五年一月廿三日停止治療處分出監,治療期間折抵刑期,刑期視為執行完畢。

 但張真祥重獲自由不久,同年二月九日,又在北市捷運板南線善導寺站,趁乘客稀少之際偷摸一旁女子大腿,被害人不甘受辱報警處理移送法辦。

 因性騷擾防治法於九十五年二月五日上路,張真祥成為實施後首例,但他不再轉戰捷運,回到習慣的公車上犯案。

 同年六月六日,他搭乘「藍36號」公車又故伎重施,被台灣高等法院判處十月,上訴空窗期間,他又於去年三月廿九日,又鎖定「藍36號」公車女乘客下手。

 士林地院審理期案,張真祥向法官陳述已自行就醫治療,還說情況已有改善,法官見他類似前科一堆,還告誡他不要再搭大眾運輸系統,他則應諾會自備交通工具。

 法官認為他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去年底依性騷擾防治法判刑十月,因適逢減刑,減為五月,可易科罰金。

 誇張的是,今年二月底,張真祥在往返汐止的公車上故態復萌,又偷襲一名女子,被直接送到派出所。

 警訊畢,張真祥依性騷擾防治法移送檢方複訊,檢察官認為他一犯再犯、惡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法院諭知五萬元交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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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罰輕缺配套防治美意打折
2008/03/02 12:45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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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8.03.02陳佳鑫/新聞分析

 性騷擾防治法是為彌補法律上對性騷擾與強制猥褻的歧異看法,而使罪符其刑,原本立意甚佳,但改依性防法科處性騷擾犯後,因罪責較輕,又無強制治療的配套,反讓此法的美意打折,顯露該法漏洞。

 張真祥案凸顯的是,以往可強制治療的強制猥褻案,如今改為性騷擾防治法科刑,雖犯案手法如出一轍,但結果是以前可強制治療,現在卻不行,讓這些人一犯再犯,造成對婦女的一大威脅。

 張真祥曾於九十二年間,因數度於公車上性騷擾女乘客,被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十月,還諭知服刑前強制治療最多三年,他也如期於九十五年一月執行完畢。

 不過在性騷擾防治法未立法時,法界對類似在捷運等大眾運輸系統上,偷襲女子胸、臀,或在女子後方自慰的色狼,認定上只屬性騷擾,不符「強迫他人為猥褻」的定義,非屬強制猥褻,紛判處無罪。

 當時,此類案件判處無罪,引來檢方的大聲撻伐,也紛表要上訴。等到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後,類似犯罪者遂依性防法判刑,院檢間的爭議才熄火。

 這些一犯再犯者,多有強制症的病徵,以往在法界尚未清楚釐定性騷擾與強制猥褻的差別時,依法是可宣告強制治療。

 如張真祥有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等前科,是捷運警察隊列管在冊的「鹹豬手」累犯,檢警皆認為他疑罹患強迫症等精神疾病,才會一直犯案,應該予以強制治療。

 但刑法規範強制治療的案類,只包括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交罪、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強制性交猥褻罪加重結果犯。此外,強盜結合罪中的強制性交者、擄人勒贖結合罪中的強制性交者,及傷害罪章中的傳染花柳病、痲瘋罪,也可諭知強制治療,治療期間至治癒為止等,並未包含性騷擾累犯。

 而此項疏漏就很容易出現如張真祥此去年犯案判刑,又於今年二月再犯,病態一再叢生的情況。

 此案未來若依性防法判刑仍不需強制治療,只要「自行到院治療」,這問題勢將一再浮現,值得相關單位深思,並盡速修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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