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8.03.02陳佳鑫/台北報導
性騷擾防治法因立法疏漏,肇生問題!性防法首位被移送者張真祥曾因強制猥褻案遭法院諭知強制治療,但他去年初再犯,法院依性防法判刑。他今年二月底又故伎重施仍獲交保,凸顯出性騷擾防治法無法限制疑有強迫症的被告強制治療的缺失,造成性騷擾犯四處流竄的窘況。
張真祥現年四十歲,回顧其犯罪史,有案可查者始於九十二年間。張真祥當年於七月至十月間,連續在公車性騷擾女乘客,他習慣以外套遮掩「鹹豬手」,靠近臨座女性偷撫摸女性被害人胸部。
張真祥一連騷擾兩名女子,被害人趕緊告訴公車司機,將張送警查辦,但他遭警方究辦後仍不知悔改,又對另一名女子動手,再被送法辦,顯見其惡劣之處。同年,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張真祥十月。
當時,台北市立療養院鑑定後認定張嫌患有性偏好異常,才會經常在公車上性騷擾女子,有接受精神科治療必要,法官一併宣告張必須接受強制治療,最長不得逾三年,直到治癒。
張真祥於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入監,九十五年一月廿三日停止治療處分出監,治療期間折抵刑期,刑期視為執行完畢。
但張真祥重獲自由不久,同年二月九日,又在北市捷運板南線善導寺站,趁乘客稀少之際偷摸一旁女子大腿,被害人不甘受辱報警處理移送法辦。
因性騷擾防治法於九十五年二月五日上路,張真祥成為實施後首例,但他不再轉戰捷運,回到習慣的公車上犯案。
同年六月六日,他搭乘「藍36號」公車又故伎重施,被台灣高等法院判處十月,上訴空窗期間,他又於去年三月廿九日,又鎖定「藍36號」公車女乘客下手。
士林地院審理期案,張真祥向法官陳述已自行就醫治療,還說情況已有改善,法官見他類似前科一堆,還告誡他不要再搭大眾運輸系統,他則應諾會自備交通工具。
法官認為他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去年底依性騷擾防治法判刑十月,因適逢減刑,減為五月,可易科罰金。
誇張的是,今年二月底,張真祥在往返汐止的公車上故態復萌,又偷襲一名女子,被直接送到派出所。
警訊畢,張真祥依性騷擾防治法移送檢方複訊,檢察官認為他一犯再犯、惡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法院諭知五萬元交保候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