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8.02.27 02:43 am
林敏弘
有個A先生唸大學夜間部,但白天在父親的公司當總經理,有專屬辦公室。95年初,A先生跟B先生借2,000萬元,B先生的條件是要拿辦公室來抵押,所以A先生拿公司大、小章在本票上蓋章,又製作董事會授權他對外貸款的會議紀錄,辦好抵押登記,順利借到錢。
這筆錢,A先生用在公司營運、硬體修繕,部分自己花用,沒有讓父親知道。兩年後,即97 年1月,本票到期,但A先生因為公司營運不佳,還不出錢來,B先生忍了一段時間,過完農曆年後終於忍無可忍,跑去找A先生及A先生的父親要錢。
那天剛好是大年初五開工日,A先生很不高興,心想就算B先生想討債也應該等到元宵節後再說吧,就叫特助放狼狗出來,把B先生趕回去。
在這個情況下,A先生的父親也撇清責任,說是兒子盜用公司大、小章,而且假用董事會授權書,所以公司不予負責,要兒子和B先生兩個人自己去解決。剛好,他們兩個人都知道我,要求我處理這件事。
依法,A先生是公司經理人,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和簽名的權利,他和B先生所簽的本票對公司是有效的(民法第554條第1項、公司法第31條),所以即使事實上A先生未經公司授權,法院也可以裁定強制執行,把A先生的公司辦公大樓拍賣掉。
不過,B先生擁有的抵押權就不一樣了,基本上不生效力,因為一般公司經理人如果要買賣不動產或設定抵押,必須要有公司的書面授權(民法第554條第2項),但A先生只製作董事會授權他貸款的會議記錄,並沒有給B先生公司授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所以,公司實際上並未授權,抵押行為就不生效力。
這就是B先生不懂的地方,他原以為已經做了萬全的防範,但有這項「法定限制」,公司沒有授權,或是A先生出具的是偽造的授權書,對公司都不發生效力。
但是,A先生只是個沒有財力的學生,B先生也頗無奈,雖然可以用本票要求強制執行,但他的本票是一般債權,剛好那棟辦公大樓也另外抵押給銀行,求償順位就被排在抵押權之後,公司剩下的財產又不夠清償。B先生就輸在這裡。
B先生私下向我抱怨,說他已經很注意風險了,竟然還被倒債,而且當初還請教過法律顧問,怎麼還是沒料到這一點,真是「千金難買早知道」。
我上網查詢的結果,這家公司以買賣不動產為業,所以,A先生如果處分公司的不動產,其實不需要另外得到公司的書面授權(民法第554條第3項),但並不包括設定抵押。在這個情況下,A先生賣掉不動產取得資金,也有可能會產生「表見代理」,公司就必須負責。可惜,A先生做的是設定抵押,並不適用這一項法律,B先生也只能接受,繼續想其他辦法。(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商務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