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8.02.21高榮志/北市(民間司改會執委)
報載有男子於擺攤時對其前女友襲胸長達三分鐘,在場目擊證者眾,但均不願出庭作證,後因其中一位目擊者心有不安,將整起事件告訴他人,才具結證述全案,檢方始提起公訴。
如這是事實,出面作證的人使真相大白,「實質」的「匡正正義」因此得以彰顯,但,這卻是有遺憾的半套不完美結局。
首先,所謂「證人」本質上就是「目擊者」,這個個案裡的目擊者眾,按常理來說並無傳訊的困難,如果我們認為法官「直接審理證據」是很重要的,「多一手」輾轉而來的證人就應該被排除不用。
換言之,沒有「在現場目擊」的人就不算是證人,沒有以實際的經驗作為基礎,就沒有證據能力,這是來自「程序正義」的要求,所以法律上並不能採用這種「證人證詞」;程序上先違法了,就算是符合事實真相也不能使被告的罪名成立。
其次,國人為這種「路見不平」的事件上法院之意願偏低,或許是傳統文化視其為官府衙門,總覺得遙不可及;然而,檢察、法院卻不能只是單方面期待人民改變,更應該要建制一系列「以證人為服務與考量核心」的硬體與軟體。
雖然,我國有《證人保護法》,但卻僅是為了重大犯罪而設計,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小案件並不適用,而證人所需要的,卻也不是再去制定另外一部法律而已,或許可以先從提高證人旅費、配合證人方便的時間開庭、協助證人排除來自被告的騷擾、卷證裡封存證人的連絡方式、錯開與被告進入法庭的時間或等待開庭之地點這些小地方開始做起,相信日漸落實之後,類如這種「眾目睽睽」的案子,再也不用曲折、輾轉地讓大家都覺得委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