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曹敏吉、謝龍田/高雄市報導】 2008.02.19 03:44 am
竊嫌俞寶珠去年行竊被逮,她假冒另一女子翁芬芳應訊,案子從警方移送、檢方起訴到法院判決到發交檢方執行,一路錯下來;直到通知執行時,高雄地方法院才發現錯誤,及時裁定更名。
翁芳芬出示一疊厚厚的卷宗說,去年十二月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執行通知書,要她到案執行,「我看了真要抓狂」。她從事廣告設計,需靠腦力,經此折騰,生活大受影響,她考慮請求國賠。
翁芬芳說,去年七月初,收到高雄地方法院的簡易判決公文,指她去年在夢時代購物中心竊取保濕乳等保養品,依竊盜罪判處拘役卅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天,緩刑二年,並應向高雄地檢署指定的公益團體,提供四十小時義務勞務。
她以為是詐騙,輾轉得知是高雄市警前鎮分局辦的案子,才由丈夫陪同到分局詢問;承辦員警發現搞錯人,還辯稱口卡裡的她和嫌疑人都是短髮,長得很像。
翁芬芳說,她以為跟警方講過就好了,提起上訴後沒有請承辦警員出庭幫她作證,法官因而將上訴駁回。去年十月二日她為第二次上訴開庭時,才請前鎮分局李姓警員作證,但高雄地院仍再次將她的上訴駁回。
她表示,去年十二月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執行通知書,發現情況不對,乃請教律師,先聲請暫緩執行,再具狀將遭人冒名的經過向地檢署詳細說明。地檢署執行科人員發現錯誤,與法院連繫;二周後,收到高雄地院的裁定書,才將被告姓名改為俞寶珠。
前鎮分局表示,警方後來查獲俞寶珠,已還翁芬芳清白。此案承辦員警有疏失,已向翁芬芳致歉。
高雄地方法院表示,翁芬芳上訴被駁回,並非認定她犯罪,而是因被告不應該是她,她沒有上訴權,所以將上訴駁回,另外裁定更正被告為俞寶珠。檢方可能錯看判決書,以為判決確定,在更正裁定書發出之前,便通知翁芬芳到案執行。
高雄地檢署說,地檢署執行科是依據法院公文來執行,這中間一定有什麼環節出錯,他們會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