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審判審檢警調
市長:星火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不分版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辦案3G監控上路能聽更能看
 瀏覽1,891|回應4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中國時報2008.02.13吳俊陵/台北報導

 「看」你往哪逃▲刑事局這個月剛啟用的3G影音監聽系統,讓檢調監聽升級成也能監看。(黃國書攝)

 「還在靠聽帶子找線索嗎?那你可就落伍囉!」這是最近流傳在刑事局內的玩笑話,因為全國首套「3G數位影音監聽系統」,已從二月一日啟動。日後情治單位追蹤特定對象的3G手機通訊,不僅能夠監聽,連發話人、受話人雙方的影像畫面,也都能夠「一覽無遺」。

 用視訊打電話,是3G手機能夠日益風行的最大賣點,但也是警政單位過去始終無法監控的一大死角,歹徒看準此一弱點,運用3G手機做為犯罪工具的情形也愈加囂張。

 追蹤功能強影音全都錄

 因此,警政署去年花費三億多元,在刑事局建置了一套「3G數位影音監聽系統」,能將監聽對象使用3G手機發射的影像及聲音訊號攔截後,還原成原來的影音圖檔,顯示在儀器畫面上,供員警同步即時監看,或燒錄成光碟做為辦案證據。

 這套功能強大的儀器,已於去年十二月底完成驗收,並從今年二月一日起,開放全國的警察機構、調查局、國安局、憲調組、移民署、海巡署等所有情治單位共同申請使用。

 警方並強調,下一階段刑事局會繼續建置更精密的「3.5G」行動電話,與網路電話線上監聽系統,將可把歹徒利用高科技通訊電話犯罪的所有漏洞一起防堵。

 無辜第三者隱私恐洩底

 然而,由於「3G監聽系統」可將同樣使用3G手機的發話方及受話方影音畫面一併側錄,如果是與案情無關的第三者來電,其隱私權是否有被情治單位侵犯的疑慮,而衍生「肖像權」和「人格權」保障的適法性疑問。刑事警察局為此,也數度與法務部、司法院開會協商後,決議在錄製的光碟片上,必須載明,「不得外洩或從事其他剪輯、拷貝、複製翻拍之用,違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究辦等」字樣,來提醒申請監聽的情治單位。

 警方雖再三強調,3G監聽系統在面對犯罪手法日益精細的走私販槍、販毒、擄人勒贖等重大刑案上,將產生重大的突破與嚇阻作用,但高科技對民眾隱私的窺探疑慮,也勢將成為不可避免的後遺症。有員警私下直言,連立委都宣稱可以拿到監聽譯文,以後更會變成「影音大爆料」,執法人員謹守分際的操守問題將受到更嚴格的考驗。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2721895
 回應文章
執法科技化就怕後遺症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中國時報2008.02.13楊肅民/特稿

 「3G數位影音監聽系統」從二月一日起啟動,對於司法警察機關在打擊犯罪上,是一大利器,不但有聲、有影,當呈堂證供更讓罪犯無所遁形。但科技愈進步就怕用的人別具用心,如果被有心人濫用,類似藝人陳冠希的裸照、淫照事件,在3G數位影音監聽系統下,更是火上加油。

 警方在監聽上,是隨著手機的發展,一步步加以防制。目前除了SKYPE系統還有漏洞,必須嚴防外,就數3G數位影音手機,從聲音到影像,3G數位影音因有同步之利器,能帶來更多便利性,但也衍生更多後遺症。

 尤其是「眼見為信」的擄人勒贖案,透過3G影音可以展現肉票活生生的影像,對被害人家屬更具說服力,這類案件一旦發生,對歹徒取贖的成功率會有助益。

 而警方在反制上,一旦動用「3G數位影音監聽系統」,則牽動的層面甚廣,而且是「全都錄」,所以牽連進去的案外人,也可能受害。這些犯罪事件大都牽涉到酒、色、財、氣,一旦被錄下來,如果相關單位管制不當,就可能被外流,甚至原本只是局外人,卻莫名其妙變成他人宰割的代罪羔羊。監聽,大法官認定侵害人權、隱私甚大,但在治安考量上,必須同意司法警察機關有限度去侵擾人民。所以經過幾年運作下來,監聽票由檢方手裡改由法院來審核,加一層節制,就是為保障民眾權益。

 但實施後的管制則還是在司法警察機關手裡,司法警察機關如何讓大眾相信,他們的隱私不會被率爾揭露,人權不會草率犧牲,這一點就要用時間來證明。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2721901
電信業者:手機傳手機很難抓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中國時報2008.02.13馮景青、彭漣漪/台北報導

 3G影音監聽上路,網友透過手機互傳被鎖定的熱門鹹溼影像,如陳冠希淫照,也有可能被鎖定IP偵辦。但業者指出,如果不透過電腦,僅是手機傳手機,茫茫人海,被查到的可能性並不大。而且,除非政府來公文針對特定人士執行監聽監看,否則業者不會提供任何資料給政府。

 國家通訊及傳播委員會(NCC)則表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已賦予執法機構可以合法監聽監看3G上影像檔的法源。

 一家行動電話業者強調,通訊是個人隱私,除非執法機構正式來公文表示要針對特定人士監聽,行動業者不可以提供相關資料,更不可以監聽,否則簡直是「全民公敵」。

 此外,過去政府監聽市話、2G都沒有影響到相關服務的發展,可以監看3G影像這項新措施應該對3G產業發展影響並不大。

 這名業者指出,每日打進打出的行動電話、市話、長途及國際電話加上簡訊有數千萬通,資料量非常龐大,根本沒有機器可以儲存,聲音及影像檔的資料量更龐大,沒有業者會儲存;而且執法人員有限,除非有明確的對象,否則也不可能執行監聽監看。

 業者強調,監聽監視一定政府端才能執行的事,業者不可能做,因為通訊是個人隱私,業者不會侵犯,業者會保留通聯紀錄,但非通聯內容。

 根據「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訊紀錄實施辦法」規定,業者會保留市話的通聯紀錄達三個月時間,長途、國際及行動電話的通聯紀錄則保留六個月,超過這個時間的紀錄都會銷毀,而且必須執法單位正式來公文,業者才會提供相關紀錄。

 中華電信則表示,如果執法單位來公文要求監聽監看,那業者就會直接拉一條電話線到執法單位,讓執行單位進行監聽監看,業者不會執行這項業務,更不會留存紀錄。

 中華電信主管分析,刑事局這次引進設備只解決3G端影像的技術性問題,對於Skype端的網路通話依然束手無策。

 中華電信協理陳長榮和遠傳發言人高治華都表示,業者不能也不會監聽消費者,只有執法單位依照監聽法令,業者才會配合。威寶電信指出,消費者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如果沒有涉案,刑事局根本不會理你。

 電信業者指出,目前台灣使用3G服務的用戶約五百萬,但多數人僅使用語音通訊,很少用到3G應用服務。以去年為例,數據服務僅占業者營收的七至八%。估計真正使用3G影像服務的人數,可能不超過四十萬。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2721900
影音犯案無所遁「形」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中國時報2008.02.13吳俊陵/台北報導

 3G影音監控系統納入警方監聽作業後,將發揮宛如電影「全民公敵」般無孔不入的針孔攝影監控功能,讓隱身話筒彼端的歹徒無所遁形,勢將成為警方未來辦案的利器。

 舉一個最常見的例子,以前歹徒互相打電話,都會用綽號稱呼以避免身分曝光,3G手機日益普及後,臉孔也將隨著通訊畫面一併呈現,除非捨棄視訊功能不用,要不然,以後只有戴著面具打電話,才能當「藏鏡人」。3G手機無遠弗屆,日前刑事警察局在偵辦一宗跨國販毒案的過程中,即發現毒梟集團配備3G手機門號,交由毒品驗貨技師出國,遠赴泰國與東南亞毒梟接頭。為了讓遠在台灣的買家安心,雙方驗貨過程中竟以3G影音全程通訊,用線上即時看貨的服務逃避警方追緝。

 警方一度監控到雙方驗毒試貨的地點,但因受限於無法藉由3G畫面即時監控判斷毒梟的下一步行動,警方錯失了一次逮捕收網時機。

 警方說,目前國內許多黑道組織犯罪集團在操控小弟執行討債的行動中,大哥行動前會將3G手機交予小弟,把現場潑漆、暴力恐嚇被害人的畫面,同步傳送到大哥眼前,以監控「任務執行」是否落實;同時,國外也曾發生擄人勒贖的歹徒,使用3G手機作案,透過即時的影音傳送肉票現況,達到勒索家屬付錢的目的。這些通訊監察上的寶貴資訊,日後都將成為警方辦案偵查的重要線索及證據。

 而最近流傳在手機族群間的陳冠希與女藝人裸照風波,以後透過3G影像監控系統,警方要追查來源及證據,也都不再困難。至於外界質疑,可能衍生第三者肖像權外流之虞,警方說,依據通訊監察及保障法的規定,警方會依照比例原則,來截取可供作監聽對象的影像,並由檢察官和法官把關審核,以免有濫權或侵權之虞。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2721898
依法監聽側錄內容可當證據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中國時報2008.02.13張孝義/台北報導

 刑事警察局將就國內3G手機的影像通訊進行監聽、側錄,未來是否會發生法律上的爭議?法界人士指出,司法警察依法聲請核准的監聽票取得監聽證據,只要有直接內容,就可以在法庭當作證據,並沒有法律上的爭議。

 過去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範對象,以電話的語音通訊為主,警方側錄3G手機的影像通話,俗稱「監聽票」的通訊監察書,是否需要修改內容,將影像部分納入?

 法界人士指出,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的規定,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都包括在這個法條內,所以法院核發監聽票,不必修改內容,沒有適法性的問題。

 至於警方側錄通話雙方的影像,有沒有侵犯肖像權的問題?法界人士說,警方依法偵查犯罪,是國家賦予的權力,同時,警方並非能夠任意監聽,必須向法院聲請監聽票,被監聽的對象,都是可能涉嫌犯罪者,所以沒有侵犯肖像權的問題。

 不過,監聽、側錄經長時間的紀錄,警方可能節錄其中部分內容作為證據,是否會發生證據能力的問題?法界人士表示,監聽譯文或影像能不能成為直接證據,要視內容而定。例如司法警察在監聽中,發現毒品交易的時間、地點,據此確實查獲毒品交易,這一段毒品交易的監聽內容,當然可以作為直接證據。

 法界人士強調,貪瀆或經濟犯罪,也許不像毒品交易,屬人證、物證必須俱全的犯罪型態,但是,比對監聽內容,清查犯罪的時間,還是能夠當作直接證據。例如東森案中,東森集團內部銷毀事證的手機簡訊內容,就是當時聲押王令麟隨行秘書賴冠如、特別助理胡曉菁湮滅證據的事證。

 法界人士說,司法警察整理案卷時,確實需要節錄,但仍需保存全部的錄音、錄影,日後若有爭議才能釐清。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2721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