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8.02.12 03: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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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社會發達,現代人的食衣住行育樂六大事,大都依賴各行各業供應,也把健康、安全和品質等,操之別人手裡。所以,發生像黑心商品的事件時,往往引起大家的關心。
例子不勝枚舉。前幾年,某教授家中瓦斯爐爆炸,炸傷正在坐月子的妻子和幫傭。也有聽說浴室的洗手檯突然裂開,讓正在洗澡的小孩皮開肉綻。這些經主管單位檢查,不是產品沒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合格標籤,就是連製造商是誰也看不出來。
吃的方面,也讓人不得安心。不少健康食品都摻雜不良成分,甚至含有致癌物質。過去,某國營事業生產的健素糖,就傳出是用飼料做的,社會嘩然。所以,食品製造商的責任,大家也都很關注。
關於這類侵權行為,在私法上有三個指導原則:私法自治、所有權絕對、過失責任。但隨社會的關係愈來愈緊密、依存性愈來愈高,已經改成「私法公法化」、「所有權相對」以及採行「無過失責任」原則。
製造者把關發生事故,不論是否有故意過失,都要賠
採行「無過失責任」的理由在於:既然你是製造者,是危險的源頭,還可以因此獲得利潤,所以只要發生事故,不論是否有故意過失,都要賠償。外國也有立法的例子,比如英美法制有「嚴格責任」,德國法制則通稱「危險責任」。
而我們的民法對於侵權行為的規定,也逐漸接受這個觀念,而在一些民事特別法上,比如大眾捷運法、核子賠償法、民用航空法和消費者保護法,更有詳細規定。
以飛機為例,只要有事故,甚至只是有人從飛機上丟東西下來或有飛機零件掉下來,砸傷地面的人,航空公司就要負賠償責任,就算是不可抗力因素也要賠償,因此也不斷創造賠償「天價」。
另外,有關環境汙染、公害,往往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害,比如農作物無法生長、產生有毒物質,變成當地生態浩劫;而礦場也有很多不可預測的因素造成災害,因此,有識之人也主張採用無過失責任主義。
確保好品質不只是商業道德、法律責任,更是競爭力
近幾年來,消費者意識逐漸抬頭,對於食衣住行育樂各層面的消費議題,像黑心床墊、過期藥品、電器爆炸等,都感同身受,更加要求商品和服務的安全性。
所以,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明定,企業經營者,也就是廠商,對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必須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像運動器材就必須能承受重量、運動中的動能;火鍋店的火爐,要保證不會爆;餐廳提供的毛巾不能不衛生或有異味。
對消費者來說,由於「無過失責任」的觀念被接受,漸漸普及,採為法律內容,民眾得到更大保障,可以更安心使用商品、享用服務。而對廠商來說,確保產品和服務的好品質、高安全性,不只是商業道德,也是法律責任,更是一種競爭力。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