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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講法》刑事無罪≠民事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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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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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 2008.01.29 04:16 am
  
美國足球明星辛普森殺妻案,刑事官司判無罪,但在民事上卻敗訴,要賠償。某甲借款不還,被告詐欺,但他否認借錢,加上沒有積極的證據,所以法官判他無罪;後來被害人不服,提起請求返還借款,官司卻贏了。

從這兩個案例來看,似乎很矛盾,明明同一件事,一個官司判沒殺人,另一個判有殺人;一個判沒借款,一個判有借款;其實,關鍵就在於證據取捨的「門檻」不同,因為民事和刑事訴訟要求的證據標準不同,弄清楚就不會「霧煞煞」。

證據取捨 標準不同

再舉一例。有人公開在網站上散布色情影片,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認為證據不夠;結果,後來有人向新聞局檢舉,當事人被認定有散布色情資訊的行為,就被罰6萬元,他不服,但行政法院的判決支持新聞局的做法。

一般知道,證據在法律分類上有所謂「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比如,某人侵占公款,向公司領款的簽呈,以及挪用公款的字條等是直接證據,而剛好被同事看到他出門去辦事、領錢,則屬於間接證據。

有了證據,進一步要看的是「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前者是指有無成為證據的資格、可否被採用,是「有」或「沒有」的問題,比如,有無刑求逼供,是否遵照法定程序訊問等。「證明力」則是指某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程度,是「強」、「弱」的問題,比如,沾有血跡的衣服、凶器或監視畫面,證據力都很強。

簡單來說,先有證據能力,才能談證明力,如果是非法刑求逼供得來的東西,就不能用來當證據,即「毒樹果實理論」──違法取得的證據是毒樹,合法延伸而來的第二證據,就像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也不能用。

非法取得 證據無效

另外還有一點要注意:刑事上無罪,不代表民事或行政沒有責任。因為刑事的證據法則精神是,如果沒有證據可以推翻「無罪推定」的假設,就不會構成犯罪,是採「高標準」的判定,但民事或行政訴訟就不是如此。

民事訴訟的調查,採處分權原則,即當事人進行主義以及辯論原則,所以,如果自己承認了或不爭執,就不必調查,法院只有在從兩造的主張中查不到心證時,才需要依職權調查。

刑事訴訟則是要查「實質真實」,必須要調查結果確實和事實相符,才能納為證據。所以,同樣是自白(自己承認),刑事上還是要調查。這也是為什麼剛說的某甲借錢不還,刑事獲判無罪,民事卻判他要還錢。

行政訴訟,則是職權(公權)和當事人進行主義(私權)並行,一般准用民事訴訟結果較多,因為兩者的觀念相近。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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