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8.01.23 03:25 am
林敏弘
甲和乙是兄弟,兩人的財產公同共有。哥哥甲去世後,留下一個腦袋不太靈光的兒子,也就是乙的姪子。相較之下,他這個叔叔做事精明些,而且和甲共有財產,就由他處理甲的遺產稅。
甲生前是做生意的人,資金交易的往來頻繁,遺產稅也複雜得多。乙便找上我代為處理遺產稅。
我把事情辦一辦之後,讓乙拿到甲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接下來,就可以辦繼承登記了。這一步比較簡單,所以,乙沒有委託我處理,他去找沒有執照的代書。原因很簡單,乙覺得這件事手續不難,找代書就可以了,收費也比較低,可以省錢。
結果證明,乙想省錢,反而因小失大。
甲的土地分別登記在三個戶政事務所,所以要辦繼承、過戶,各需要提示一張印鑑證明,總共需要三張。這個細節,乙是不知道的,只有代書懂。問題就來了,代書跟乙要了四張印鑑證明,而不是三張。
很明顯,這個代書意圖不良,但不知情的乙卻放心地把姪子的印鑑和印鑑證明交給代書。代書去向別人貸款時,需要一個貸款保證人簽章,就偷偷地拿這個印鑑和印鑑證明去用,成功貸到500萬元。事情進行得好像神不知鬼不覺。
結果,三個月後代書還不出錢。債權人追錢,追到保證人這裡來,要找乙的姪子負責,最後又找到乙身上。
於是乙只好硬著頭皮回頭找我幫忙。他跟我道歉,坦白說明他為了省錢,沒有繼續委託我辦理甲的繼承登記,結果惹禍上身,代書居然利用他。其實,向人借錢也是一樣的道理,你貪人家的本金,人家也貪你的利息,各有貪圖。
一般觀念是,既然當事人把印鑑交給代書,就成立「表見代理」(民法第169條),表示當事人已授權給代書,同意他代理使用印鑑,所以,當代書用這個印鑑蓋了保證人的章,就會產生法律效力;換句話說,乙的姪子必須為代書的債務負起保證人的責任。
商場上,這種因為交付印鑑給別人表見代理,而導致損失的情況比比皆是,發生過的案件多如牛毛。某些素質不良的代書,竟然把抵押變成買賣,把買賣變成抵押,委託的當事人知道之後都傻眼。
但是,受委託的人擅自假藉當事人在法律上已經授權,私下做一些狗屁倒灶的事,因為成立表見代理,最後變成要當事人負責,造成很大的衝擊。
基於這層考量,原本最高法院在民國44年的判例,判當事人敗訴,但到了70年,最高法院就變更見解,要求做錯事的表見代理人要自行負責。有了這個最新的判例,我幫乙解了套,他非常高興。
預防勝於治療,遇到類似的情形,自保的方式,就是在委託書把委託事項寫清楚,而且印鑑證明書或任何身分證明,甚至影本,也要多寫一行「僅供辦理土地繼承使用」之類的說明文字,以防受騙。
(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商務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