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8.01.22 03:51 am
感情上不太允許「腳踏兩條船」;職場上,也有類似觀念,那就是「競業禁止」。「競業禁止」是指從事工作或業務時,不能替自己或第三人經營同類的工作或業務,比如,某玩具推銷員不能在外面發展、為自己或幫別人推銷玩具。
競業禁止 保護機密
現行法律對於競業禁止的規定很多。民法中,對經理人或代辦商有明顯規定;公司法裡,對於經理人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以及無限公司的執行業務股東等,在職期間也有競業禁止的規範。
另外,在特定業務如銀行、保險、一般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票券商、證券商和信託業、經營貨幣市場業的負責人、董(理)監事和從業人員,也有各種法律規定他們的競業禁止條款。
公務員也有限制,不能營商業或投機業務;同時,有旋轉門條款,也就是退休三年內不得到以前管轄之下的企業任職。
除個人,在事業之間,也不能有妨害公平競爭的行為,這在公平交易法第19條和第36條有限制和處罰的規範。
五大條件 契約生效
事實上,各行各業為確保競爭力和營業秘密,常會跟職員、經理人約定競業禁止規定,不過它牽涉到工作權的保障,依法務實務的見解,也有所限制。
所以,競業禁止的契約要發生效力,必須有幾個條件:一、企業或雇主的原本知識和營業秘密有保護的必要;二、員工在公司有重要職務和地位;三、限制員工就業的對象、期間、區域和職業活動的範圍要合理;四、對於員工因為競業禁止的損失,要有補償措施;五、離職員工的競業行為明顯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
若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定,在民事上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業者可以行使「歸入權」,把違反者的行為所得、以及得到的其他利益「歸入」。
舉個例,有一家貿易公司的總經理用太太的名義,在外面開另一家公司,把原公司的客戶轉到自家公司做成了三筆生意,結果被發現,原公司要求他把這三筆生意的所得款項做為違約金來賠償。
違反規定利益歸入
刑事上也會有責任。曾有甲公司的執行長暗地擔任乙公司的業務顧問,把開發技術拿到乙公司去改良、運用,最後變成和甲公司在市場上競爭,甲公司的銷路因此削減二成,便告執行長背信罪。這種情況,也有產業間諜的問題。
行政責任上,主管機關可能會做出處分,比如對銀行、保險、票券和信託業等,可以重罰數百萬到上千萬元。除了重罰金融機構,當事人也會被解任。
另外,依公平交易法,妨害公平競爭的企業會被命令停止營業或改善,否則也有徒刑。
其實,就一般人來說,有許多預防、保障權益的方法,比如,注意不要侵害到公司的營業秘密;經理人或代辦商,依民法應先得到商號的允許才能有競業行為;銀行等金融機構人員兼任另一家的職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的經理人,依公司法要經半數股東同意後在另一家公司兼任經理人。
至於公務員,若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的條件,就可以經營商業;而國營事業的董(理)監事也不得兼任,但是為推動合併或成立控股公司,依法則不受限。
有些人未注意競業禁止規範,或者只是「沒有想那麼多!」但許多實例說明,違約不但要賠償,「偷雞不著,蝕把米」,還有刑事責任,真不划算。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