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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稅務與法務》老闆 車別要隨便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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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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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8.01.09 03:18 am  
 
林敏弘
 
民國94年12月25日上午9時左右,某上班族甲先生開車在路上和別人相撞,對方是一個開小貨車的失業男子。上班族在前一晚參加聖誕派對,喝了酒;失業男子其實也和朋友把酒言歡了一整夜。兩個人「糊里糊塗」地撞在一起。

失業男子開的小貨車沒什麼損傷,甲先生的房車則被撞壞,頭上也腫起一個大包,但他聽到失業男子說自己沒工作,小貨車也是借來開的,況且,兩人前一晚都是喝了酒,也就不好意思索賠,摸摸鼻子,自認倒楣,上班去。

一年後的同一天,兩個人在某個飯局不期而遇,對杯敬酒時「相認」出來。失業男子對甲先生道歉,也把那次撞車的背景一五一十說出來。

甲先生才知道,失業男子在事情發生的前一晚,是和一個開茶葉行的老闆相聚,隔天早上老闆朋友因為宿醉嚴重,就請失業男子幫忙,開他的小貨車去送貨給客戶。想想,賣茶葉的能賺多少錢呢?所以,甲先生也沒打算找車主索賠。

又過了一年,那天是12月27日,甲先生發現,那個茶葉行的老闆,做生意竟會搶別人的地盤,把同為賣茶葉的甲先生妹婿的客戶都搶走,所以他火大,跑去找那茶葉行老闆求償。

但是,茶葉行老闆說,車子不是他開的,失業男子也不是他的職員,把責任「撇」得很乾淨。

事實上,甲先生告訴我,他把修車的收據和醫藥費單據都保存得很好,證明為此花費2萬元,但事過境遷,他也不想追究這2萬元,只是氣不過茶葉行老闆做生意搶妹婿地盤的事,何況,看起來對方做生意也很賺錢。

我發現,雖然失業男子不是受僱於茶葉行老闆而執行職務,但是依照相關判例,以及民法第188條規定,凡是客觀上被他人使用,提供勞務,而受到他人的監督,就可以算是受僱。這種情形下,僱用人要負連帶責任。

所謂的「監督」,就是由他人安排或指定地點、時間以及勞務實施的方式。茶葉行老闆確實有指定失業男子在特定時間把茶葉用小貨車載送到指定客戶的所在去,所以,他應該要為車禍的事負起連帶責任。

這個法律上的認定,之所以對僱主從嚴解釋,用意是在保護受害的弱者。這麼一來,就不只是有領薪水的才叫受僱,這跟我們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很不同。

只可惜,甲先生這時候再向誰請求賠償都已經來不及,因為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在知情之後的兩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民法第197之1條)。也就是說,12月27日那天,事發滿兩年又兩天,甲先生就喪失對失業男子(行為人)的請求權,所以茶葉行老闆(僱用人)就可以援用這個時效消滅的事實來抗辯。原因是,主要債務人的侵權行為時效消滅,其他連帶債務人也可以主張比照辦理。

繞了一圈,答案讓甲先生失望了,但也因此學到一課。另一方面,茶葉行老闆鬆一口氣,而這個教訓也提醒他:做老闆的,車子不要隨便借別人開。(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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