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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講法》圍標的四大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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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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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8.01.08 04:43 am 
 
在一個營造業者的聚會裡,林董見到張董,就關心地問:「怎麼最近都沒看到你公司在做工程呢?」只見張董尷尬地笑,沒想到林董還繼續「虧」他,追問:「是不是你賺飽啦?」朋友趕緊把林董拉到一旁,透露說張董因為圍標被登在政府採購公報,他的公司不能再競標,所以,「不要再問了!」

大家常說的「圍標」,其實是一般的概念,法律上沒有這個詞句,而它指的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的各種樣態,簡單說,就是用強暴、脅迫、詐欺等不正、不公、不法的方式參與競標,大約可以分成四類──暴力圍標、合意圍標、詐術圍標以及借牌圍標。

黑道介入 影響採購

曾經發生有黑道認為某道路工程標案有暴利可圖,就吆喝道上兄弟到招標現場,強行向有意投標的廠商取得公司名稱和聯絡電話,再一一通知他們配合填寫標價。開標結果,以9,500萬元得標,黑道集團又繼續通知其他廠商到指定的地點另行投標,俗稱「開小標」或「公丟」,決標價8,300萬元,與原來標價的差額是1,200 萬元,那麼小標的得主必須提供這筆「圓仔湯錢」給主事者去分工地錢、兄弟錢和廠商錢。這就是暴力圍標。

另一常見的合意圍標,典型是大家事先講好,每家出價都出得比甲廠商高,讓甲順利得標,然後再由甲拿出一定的成數,由大家平分。

細究圍標發生的原因有四,包括:業界借牌的惡習、廠商相互制約甚至以暴力控制規定不得越區投標、黑道介入、以及相關公務員洩露廠商名單;至於目的,則是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圖利。

圍標的傳聞不斷,政府非常重視,要求各機關要注意全力防止圍標情事的發生,因此,處理上,如果在開標前發現,所投的標就不予開標;如果是開標後發現,就不決標給得標的廠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也常舉例函示各機關,提醒大家防範。舉例說,某政府採購案,不同廠商的投標文件筆跡相同;或者,退還押標金時,不同廠商卻由同一人申請退還;也有開標之後,發現有廠商未附押標金或者投標文件空白,以致只有特定廠商符合投標資格,這些都是異常情形。

構成刑責 押金不還

從檢察官偵辦的案例來看,圍標的情事散見各種工程、物品採購案,例如:電腦、水電、道路、橋樑、建築物、文具紙張、制服、景觀和植裁等。

圍標除了構成刑責之外,也會登在政府採購公報,甚至繳納的押標金也不予發還。另外,民事上,圍標是不法行為,是基於侵權行為而取得債權,縱然已決標、得標,採購單位仍然得依民法第198條主張廢標,以及依第213條所訂的方法請求損害賠償。

實務上,甚至發現圍標有「第三者」參與,比如勾結郵局人員,利用他分撿郵件的機會,把寄件人的姓名和地址、電話洩露給圍標集團;也看過某郵局的稽查,將投標文件直接交給圍標集團,把廠商約出來談判,要他們在封箴處註記暗號,變成違規,投標無效。

從圍標的事例可以看到,有些甚至發生綁標(限定資格和規格)的事情,幾乎是整個工程都被採購單位、設計人員到承包商,作弊到底。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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