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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講法》天上掉下的債務 有法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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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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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7.12.25 03:56 am 
 
台灣有句俗話說:「各人造業,各人擔!」剛好符合我們債法的基本觀念,自己的債,就該自己還;只有少數狀況例外,比如:法律上的連帶責任、自願當保證人,或是繼承。關於繼承,今年民法有新的修正,可避免許多父債子還的悲劇。

繼承編修正

別無辜背債

在我辦過的案子中,某甲有個哥哥喜歡花天酒地,在外面欠了數百萬元,有次酒後不幸掉到池塘裡溺斃,由於他和哥哥本來就不合,所以只有簡單處理後事,沒想到,半年後有人上門跟他要錢。他向律師請教的結果是,由於他們的父母都過世了,哥哥又沒娶,也沒小孩,所以他是哥哥唯一的繼承人,但沒有在兩個月內辦拋棄繼承,也沒有在三個月內辦限定繼承,必須承受哥哥留下的債務!

其實,哥哥的債主以前總是覺得錢可能要不回來了,看到哥哥過世,而弟弟有錢,反而喜出望外。

另一例,某乙有個兒子投資新事業,結果經營不善,負債上千萬元,但父子交惡,沒有多加聞問;有天,兒子車禍身亡,但某乙只聽說過「父債子償」,沒聽過「子債父償」,也就沒把兒子的債務放心上。後來,債權人找上門要他還錢。

未成年子女

可限定繼承

上面有關「哥債弟還」和「子債父償」的案例,在新修正的民法繼承編的規定中,並不受到特別的保護,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三個月內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結果都跟以前一樣,無辜的兄弟手足或父母仍然要為某些債務負責。

近一年來,很多人關心未成年人繼承債務的社會問題,就像流行歌唱的「總有一天等到你」或是「我倆沒有明天」,因為父債子要還,那些「天上掉下來的債務」讓未成年子女情何以堪!

這種不公不合理的現象,引起各黨重視,所以在多方溝通下,得到最大公約數,提出民法繼承編的修正案,立法院很快就三讀通過,未成年子女因此可以限定繼承,不受上一輩的債務威脅。

新法三措施

升起防護罩

新法共有三大保護措施:一,對於無行為能力(未滿七歲或禁治產)和限制行為能力(七歲以上、未滿20歲而且未婚)的繼承人,對繼承債務採「限定」責任,有多少遺產,還多少債務;二,「限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保證債務的責任;三,「延長」繼承人主張限定和拋棄繼承的期間為三個月。

這次修法,銀行公會高度關注,已有因應作法,以後民眾向銀行貸款可能更加困難,比如,要提出健康證明,證明不是帶病投保;或者,銀行會要求購買貸款信用保險,以銀行為受益人,免得出現鉅額呆帳;而銀行也會防範有人利用禁治產的親友當人頭來貸款,徵信上也會更嚴格。

同樣的,因為有「法定限定責任」的關係,民間私人借貸也會有類似狀況,大家不敢亂借錢給別人,以免要不回來,所以,地下錢莊可能趁虛而入,或者鋌而走險,要債的方法更惡質,手段更殘辣,我們應該有所預防。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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