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7.12.21黃如萍/台北報導
「我在民國八十九年八月間被開紅燈右轉舉發單,卻到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才收到罰單」!民眾陳國雄及吳成佑都收到五年多前的違規罰單,向公路監理單位申訴卻不被採納,憤而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並雙雙獲得異議成功。
多次成功幫民眾聲明異議成功的公路監理專家郭明雄表示,法院的判決顯示,交通違規裁決不得超過五年,民眾若收到五年以上的交通違規罰鍰單,不要笨笨的繳費,應主動提出向監理單位或法院提出申訴或聲明異議;最重要的是,公路監理單位不該再寄發這種長時效的罰單。
交通部路政司長尹承蓬表示,行政罰法是去年二月五日才上路實施,在行政罰法實施之前的違規行為,則不受五年有效期限的規範,且行政罰法僅規範,行政單位必須在民國一百年二月前,將行政罰法實施之前的交通違規單全部結清,所以,像陳先生及吳先生在違規五年多後才收到罰單的情形,未來會越來越少。
陳吳兩人聲明異議成功的交通違規單,均由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監理所開出;高雄監理所副所長劉育麟表示,基於維護民眾權益的立場,高雄區監理所已主動挑出超過舉發超過五年,卻仍未開出裁決書的檔案予以刪除。
陳國雄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一日在高雄市正言路口紅燈右轉,當場被員警攔檢開出舉發單,但他卻直到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才收到裁決書。他認為超過五年追溯期而向監理單位提出申訴,但不被接受,公路總局即以一次裁決書的方式,每隔十五天或廿天就逕自進入下一階段的處分,連續以提高交通違規罰款、吊扣駕照及吊銷駕照的方式,於去年底將其汽車駕照逕行註銷。
另一位民眾吳成佑的情形也類似。他在八十八年一月廿九日騎摩托車被攔檢,被開出闖紅燈、未帶駕照及行照等多種違規單,但他卻直到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才收到違規裁決書,時間已近七年。
高雄地方法院裁定,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的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吳陳兩人都因罰鍰處分的請求權時效超過五年而被認定裁決處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