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7.12.19洪榮志/台南報導
誣告、偽證常因危害司法正確性,不僅司法官深惡痛絕,法律也限制不得易科罰金。但即使如此,對犯行較輕微的被告,還是會有法外開恩的情況。最近台南高分院審理兩件此類刑案時,法官考量當事人的特殊情況,以緩刑及繳款國庫取代減刑,展現司法柔情的一面。
雲林縣二崙鄉的林旺生、林余玉麗夫婦,被控在民國九十四年二崙鄉長選舉期間,收受鍾姓候選人運來的10多箱醬油禮盒,準備代為分送其他村民。
事後,鍾某被依違反選罷法提起公訴,法院先後傳喚林旺生夫婦作證時,兩人明知醬油禮盒是鍾某送來的,卻偽稱是別人準備拿來做功德之用,並非鍾某所送。
案經雲林地檢署分案偵結起訴後,雲林地方法院分別依偽證罪判處林旺生徒刑6月、林余麗玉4月。當事人上訴台南高分院後,2審雖然沒有撤銷改判,但卻考量林旺生的父母親將近80高齡,又都患有糖尿病及高血壓,需要仰賴他的照顧,因此兩夫妻均宣告緩刑4年。
另外,民國九十二年間在台南縣永康市一家當舖擔任催收員工的葉正宏,因吳家兄妹周轉所需,將他們名下的兩輛汽車,多次向當舖抵押借款。後來,吳家兄妹無力償還無法續繳本息,葉某為迫使對方出面解決債務,竟然捏造吳家兄妹以召募合資為由,涉嫌詐騙237萬元,並向台南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
檢方傳喚吳家兄妹到案,發現只是單純的借款債務糾紛後,於是依誣告罪嫌將葉某提起公訴。審訊時,葉某坦承犯行不諱。台南地方法院原本處刑1年,但因合乎減刑條例減為6月後,葉某認為量刑過重上訴台南高分院。
2審考量葉某為了催討債務一時失慮犯錯,實在是因為不知法律輕重所致。由於對方犯後深知悔悟,經判處有罪後應知警惕,並無再犯之虞。法官當庭徵詢檢方意見後,雖宣告緩刑4年,但也要求對方向國庫支付20萬元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