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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碼6萬 酒駕罰金最高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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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祖舜/台北報導】 2007.12.19 03:44 am  
 
酒醉駕車肇事害人害己,立法院昨天通過修法,酒駕罰金提高為最多十五萬元。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屠惠剛攝影

未來違規酒駕者的荷包將會大失血,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案,為嚇阻酒駕違規行為,大幅提高對違規酒駕者罰金上限,由現行的新台幣九萬元,一舉調高到十五萬元。

為配合刑法提高酒駕者罰金,立法院會也同步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案,明定對現役軍人違規酒駕者,罰金上限由新台幣十萬元提高至廿萬元。

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立委謝國樑辦公室提供數據,民國九十五年酒駕移送案件高達十一萬五千七百八十五件,移送人數三萬七千兩百卅九人,較九十四年大幅增加近兩萬件、近七千人次。有鑑於當前法律的酒駕刑責過低,以致酒駕事故致人傷亡事件頻傳,無法收遏止效果,謝國樑等人主張修法以提高酒駕罰金。

全案經去年十二月廿五日初審通過,立院院會昨天完成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明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陸海空軍刑法為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法理,處罰反較普通法輕,有刑罰輕重失衡之情形,立院院會昨天也同步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案,明定軍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外,罰金上限則提高至廿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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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機歹有人寧可被關也不繳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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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12.19劉鳳琴/台北報導

 酒駕的罰金由現行的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修正提高至十五萬元以下,法務部不諱言,在失業率高居不下的節骨眼,酒駕民眾寧可坐牢也不繳罰金,將讓人滿為患的監所,愈形雪上加霜。

 法務部指出,以前經濟繁榮,民眾涉案都怕坐牢被關,極力爭取易科罰金或判處罰金刑,期盼能以金錢換得人身自由。

 但這幾年榮景不再,失業率節節攀升,酒駕被查獲,當事人寧可失去自由,入監吃免費牢飯,也不願花錢消災,讓人滿為患的監獄無異是雪上加霜,也衝擊法務部的短期自由刑儘量不要入監的政策。

 刑法一八五條之三是立委提案修正,原來的版本還要將現行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度再提高,但遭法務部反對。

 一位檢察官指出,將酒駕的罰金由三萬元修正提高為十五萬元,其實宣示的意義應大於實質,因為少有法官將酒駕判得如此之重。

 這位檢察官表示,一般初犯的酒駕者,檢察官多以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結案,對情節嚴重的酒駕二犯或三犯,即使起訴法院多半也是判處拘役處分。

 提高處罰刑度未必能減少酒駕的案件,因酒駕肇禍致死或造成傷害,可依刑法過失致人於死或過失傷害究辦,而且道安法對於酒駕亦有處罰規定,檢察官多認為沒有必要提高罰金。

 還有檢察官主張酒駕除罪,改以行政罰鍰,法務部也贊同行政罰,不過立委認為刑罰較具嚇阻力,只是罰鍰,難收懲戒之效,反對改成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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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匡正喝多罰輕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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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12.19何醒邦、蕭承訓/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大幅提高刑法的酒駕者罰金可到十五萬元,交通部警政署官員都表示贊成,認為可消除現行因一罪不能兩罰,結果「行政罰金額大於刑事罰」,避免「喝得越醉、罰得越輕」的不合理現象。

 交通部路政司長尹承蓬表示,理論上,行政罰的金額應小於刑法罰則,但現行實務卻出現行政罰大於刑法罰則的奇特現象。

 他舉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五條規定,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駕照一年;酒精濃度逾每公升○.五五毫克,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屬刑罰範圍。

 但現行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只有上述六萬元的一半,形成「喝越多、罰越輕」。

 警政署指出,現在只要地檢署或法院量刑處罰在六萬元以下者,警方可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追補繳到六萬元上限,但必須由地檢署通知分局偵查隊,再交由交通隊整理後交給監理所進行催繳,手續相當繁雜,修法後便可省略這道程序。

 警政署表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規定,酒後駕車超過標準值零點二五後,依據酒測值的高低,罰金從一萬五到六萬元,如果超過零點五五達公共危險罪送辦者,除了罰單罰金外,還必須再加上法院判的罰金。

 由於檢察官多以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或是緩起訴捐錢給某些基金會,法定的罰金又在三萬元以下,但在九十五年二月後,依行政程序法不得一罪兩罰,移送法辦者不用再付六萬元的罰單,結果反出現喝得多卻罰得輕的情況。

 之後警政署曾建議法務部,請檢察官量刑時考量罰金的金額,但法務部表示因為法定的刑罰就是三萬元以下,所以決定從修法著手,希望維持社會的公平正義,並透過重罰的手段,嚇阻酒後駕車。

 尹承蓬表示,現在將刑法的酒駕罰金提高到十五萬元,可先初步消除喝越多、罰越輕」的不合理現象,他非常贊成。但也籲請法官對累犯者從重量刑,十五萬元只是一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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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協會:提高罰款絕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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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唐復年/彰化縣報導】 2007.12.19 03:44 am 
 
「光是提高罰款絕對不夠!」彰化縣意外事故受害人保護協會理事長張世禎昨晚說,政府應該大力宣導,如果因酒駕出事,很多權益會得不到保障,包括保險理賠金等。

他說,修法通過提高酒駕罰金,對遏止酒駕多少會有效用,但原本罰九萬元就已經很重了,還是有很多人抱持僥倖之心,他認為政府還是應該在宣導上多下功夫,才能有效減少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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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罰酒駕 「符合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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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金松/台北報導】 2007.12.19 03:44 am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酒駕罰金提高到十五萬元,警政署表示,此舉可避免「喝得越多,罰得越少」的怪現象,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者無法投機,將可達到遏阻效果。

當初一手推動修法的前警政署交通組長、台中港務警察局長何國榮則說,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條文,原本對犯酒駕公共危險罪者只採「三選一」的處罰,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未觸犯刑法的酒駕者還輕,根本是「刑法無用論」,修法可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根據警政署統計,去年全年警察機關共移送四萬六千多件酒駕公共危險罪,其中約三分之一獲緩起訴,其餘被判有罪者,多半是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真正被判六個月以上徒刑要被關的,只有五十七個人。

易科罰金者中,有兩千多人因為沒有錢還是被關,有錢人則可花錢了事;反觀酒測濃度超過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未達公共危險罪標準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得立即罰鍰,還要扣車,罰得比刑法重,根本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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