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7.12.19何醒邦、蕭承訓/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大幅提高刑法的酒駕者罰金可到十五萬元,交通部警政署官員都表示贊成,認為可消除現行因一罪不能兩罰,結果「行政罰金額大於刑事罰」,避免「喝得越醉、罰得越輕」的不合理現象。
交通部路政司長尹承蓬表示,理論上,行政罰的金額應小於刑法罰則,但現行實務卻出現行政罰大於刑法罰則的奇特現象。
他舉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五條規定,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駕照一年;酒精濃度逾每公升○.五五毫克,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屬刑罰範圍。
但現行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只有上述六萬元的一半,形成「喝越多、罰越輕」。
警政署指出,現在只要地檢署或法院量刑處罰在六萬元以下者,警方可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追補繳到六萬元上限,但必須由地檢署通知分局偵查隊,再交由交通隊整理後交給監理所進行催繳,手續相當繁雜,修法後便可省略這道程序。
警政署表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規定,酒後駕車超過標準值零點二五後,依據酒測值的高低,罰金從一萬五到六萬元,如果超過零點五五達公共危險罪送辦者,除了罰單罰金外,還必須再加上法院判的罰金。
由於檢察官多以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或是緩起訴捐錢給某些基金會,法定的罰金又在三萬元以下,但在九十五年二月後,依行政程序法不得一罪兩罰,移送法辦者不用再付六萬元的罰單,結果反出現喝得多卻罰得輕的情況。
之後警政署曾建議法務部,請檢察官量刑時考量罰金的金額,但法務部表示因為法定的刑罰就是三萬元以下,所以決定從修法著手,希望維持社會的公平正義,並透過重罰的手段,嚇阻酒後駕車。
尹承蓬表示,現在將刑法的酒駕罰金提高到十五萬元,可先初步消除喝越多、罰越輕」的不合理現象,他非常贊成。但也籲請法官對累犯者從重量刑,十五萬元只是一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