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審判審檢警調
市長:星火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生活稅務與法務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生活稅務與法務》請求時效別只知其一
 瀏覽1,317|回應0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2007.11.2803:00am

十幾年前,在鄉下有個老先生,他跟老太太感情不好,後來更負氣離開台灣,到國外定居。母親和唯一的兒子相依為命,住在原本的房子裡,不幸,有天發生火災,兩人因此喪生。這件事,人在國外、音訊全無的老先生並不知情。

房子空著,兩個流浪漢甲和乙,就自己住了進去。甲的腦筋動得快,利用別人不用的農地,堆放撿來的垃圾,做資源回收,發了大財,就另「找」新房子,利用別人還沒登記的不動產時效取得,登記在自己名下(民法第770條)。

至於流浪漢乙,還住在那房子裡,後來把房子前面隔成店面,做起生意。移民海外的老先生,回國後,發現乙占據他的房子。

乙當然不願放棄既得利益,他跑去向甲請教「時效取得」房子的辦法。甲便教乙「先下手為強」,趕快去請求登記,而且寄存證信函給老先生。

老先生認為乙是無權占有房子(民法第767條),但乙反駁說老先生已經15年未請求(民法第125條)。

其實,流浪漢甲和乙占用的房屋,只差在原所有權人有沒有去登記,但結果可是天差地別。依民國54年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已登記的不動產之所有人的回復請求權,不受限民法第125條的15年時效消滅規定。大法官會議的理由是,依民法第758條,土地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而且土地法第43條也規定,依土地法所做的登記,有絕對的效力。這麼一來,老先生可以要回本來就登記在他名下的房子。

還有一個故事。A先生把土地抵押給B先生,貸款20萬元,讓兒子出國讀書。B先生認為對方有錢再還即可,不但沒有收利息,也因為有抵押登記,所以很放心,沒有催討過這筆錢。

經過15年,B先生年紀大了,看到A先生的兒子已經發跡,就希望A先生有錢可以還他。不過,A先生的兒子反對還錢,他告訴B先生,依照民法,這筆錢的請求時效已經消滅一年多。A先生手頭沒錢,看到兒子這樣忘恩,也無可奈何。

B先生感歎,當年算是半救濟A先生和他兒子,現在卻連本金都要不回來,更氣的是,A先生的兒子還寄存證信函給他,說債權已經消滅,要求塗銷抵押登記。

B先生打電話跟我訴苦。我問他:「當初的借據是怎麼寫的?」B先生把舊舊的借據找出來看,果然發現借據上面有寫,還款的期限是一年,只不過B先生在期限到的時候沒有向A先生討錢罷了。

事實上,抵押權另有規定。為了幫B先生,也為了讓A先生那不懂飲水思源的兒子學到教訓,我告訴他們:依據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主債權雖然消滅,但抵押權人可以處分抵押物來取償。換句話說,B先生依法可以把A先生當年抵押給他的土地賣掉抵債。

一般債權沒有抵押物,所以15年不請求就消滅,但有抵押物就不同了,這也是抵押的意義所在。不過,也要注意,必須在主債權消滅之後的五年內,行使這項權利(民法第880條)。(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253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