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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觀》查案靠門道
2007/11/15 17:01 瀏覽2,012|回應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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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許永欽】2007.11.1504:13am

黃老闆日前因涉嫌操縱某特定公司股價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遭受檢察官以被告身分約談,回公司後,就問公司法務說:「為什麼檢察官拿我的證券開戶資料、銀行開戶資料、買賣股票明細表、銀行資金明細表及一些我們公司的員工資料來問我,是不是檢察官有來函向公司調閱,以後檢察官再來公文調資料就不要給了,公司員工被傳去訊問的,也不要去了。」公司法務看著老闆生氣,面有難色,不敢吭聲。

重大經濟犯罪的偵辦,大老闆是否有事,其實也要看運氣,檢察官偵辦此類案件時,可能有兩種態度,就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玩假的又分成兩種,第一種是檢察官根本不懂什麼叫做經濟犯罪,小孩玩大車,到最後弄的天怒人怨,明明有罪也辦不起來,大老闆被折騰一番但沒事。另外一種是檢察官懂,但玩假的,這種大老闆可能費了一點心力安排,所以能大棒重重舉起,但輕輕一揮,揮棒落空,大老闆虛驚一場,平安無事。最倒楣的是遇到不留情面的檢察官,懂又不玩假的,只好趕快認罪。

經濟犯罪以人查案

檢察官接案後,就會開始發動偵查,不同於一般刑事案件偵查程序是「以案查人」,因為在一般刑事案件中,不知道誰是行為人,但可從現場跡證過濾清查,逐步縮小打擊面,最後鎖定特定人士。在經濟犯罪中必須「以人查案」,從人為出發點,擴大打擊面,了解公司有那些人參與那些財報不實、資產掏空等行為,兩者偵查模式不同。例如公司掏空資產案件,偵查機關會先鎖定大老闆、執行長、財務長、會計長及相關會計及採購經辦人員,任何在會計傳票及憑證留下紀錄的人都是查核重點。

偵查方式有所謂「任意偵查」及「強制偵查」,兩者的區分以相對人是否自願配合為標準。任意偵查指不採用強制手段,不對相對人的生活權益強制性造成損害,而由相對人自願配合的偵查,當事人不願配合,也無任何法律拘束力。例如,被害人、被告或第三人自行交出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43條留存物的提出)、檢察官以公文函調資料、司法警察現場訪查、跟監等均是;強制偵查則是為收集或保全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而通過強制方法對相對人進行的偵查。例如,傳喚、拘提、逮捕、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監聽等。通常是任意偵查在先,強制偵查在後,任意偵查無效果,就是偵查機關得不到想要的證據,司法機關才會強制偵查。

偵查分為任意強制

偵查機關也會先發動任意偵查,例如證券市場不法案件,不管是操縱股價行為或內線交易行為,偵查機關會先函文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證券商、集保、銀行、金管會等單位,調閱股市不法案件的主管機關擬具的分析意見報告書、異常股票前百大或前兩百大投資戶買賣明細表(SRB表)、投資人證券開戶資料(含信用交易開戶)、超級營業員人事及所有客戶名冊及投資戶在該券商的歷史交易明細表、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資金流向表等。

也可能直接向大老闆經營的公司調閱資料,例如歷次董事會紀錄、重大買賣契約書、請款紀錄等。公司接獲偵查機關函調資料,心理要有譜,大老闆不理的話,引起的後果可能是下一次檢察官的傳喚與搜索。(本文作者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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