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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8顆蘋果 店家罰萬元鬧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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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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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謝鎔鮮/台北報導】 2007.11.12 03:03 am  
  
婦人盧玉蘭在台北市鮮綠蔬果專賣店(左)偷竊水果,店家依店規(右)罰一萬三千元,婦人賠不了,被移送法辦。
記者侯世駿/攝影

台北市婦人盧玉蘭被店家指控兩次竊盜值約六百五十元的水果,她辯稱因店家罰她廿倍、強索一萬三千元賠償,她賠不出來,才被送辦。

店家否認恐嚇索賠,指她哀求不要報警,後來她借不到錢,和解未成才報警處理。檢警將調查店家是否涉及恐嚇取財。

警方調查,盧玉蘭(五十八歲)本月四日中午到台北市士林區美崙街鮮綠蔬果專賣店購買青菜和香蕉。蔬果店將青菜與香蕉分裝兩袋結帳,並在塑膠袋貼上已結帳標籤。

盧玉蘭在結帳後將香蕉、青菜裝一袋,涉嫌再拿八顆蘋果放進另一個空塑膠袋,被店員發現,雙方起爭執。

盧玉蘭告訴警方,鮮綠要求她依店規賠償廿倍、一萬三千元私下和解,否則將報警處理。她身上只有四千元,老板指派一名店員與她一起搭計程車去向朋友借了兩千元,朋友不滿鮮綠高額索賠和店員起爭執,她攔了一輛計程車欲趁亂逃走。

盧玉蘭承認偷拿八顆蘋果。她說,數月前她去買一顆卅五元花椰菜,拿一張千元鈔給店員,但店員接完手機後,堅稱她付的是一百元紙鈔,僅找她六十五元;她自認,拿蘋果是為折抵被騙的錢。

盧玉蘭被移送士林地檢署法辦後,她向檢察官供稱,她失業又要扶養智障女兒,才會偷水果。檢察官以她承認犯行、沒錢交保,將她飭回。

鮮綠蔬果專賣店陳姓女老闆否認盧玉蘭所指找錯錢事件,她說,盧玉蘭上月十日到店裡偷三斤每斤一百五十元的高級水梨,她從調閱監視器發現盧玉蘭偷竊。本月四日盧玉蘭再來店裏時,店員提高警覺,又看到玉蘭偷八顆共二百元的蘋果;她們原要報警,但盧該店原要哀求願向朋友借錢和解,因此派店員陪著四處奔波,仍拿不到和解金,才報警偵辦。

陳老闆表示,客人眾多,常有人偷水果或青菜,抓不勝抓才貼罰款告示,她會考量小偷悔改態度,罰款告示屬警示作用,並未曾強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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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和解 涉恐嚇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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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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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7.11.12 03:03 am
 
商店抓到順手牽羊的小偷罰款私了,這種懲罰性的和解會觸犯恐嚇取財罪或強制罪,過去已有多件強行索賠的店長或老闆被判刑的案例。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彭康凡指出,偷竊案中,小偷侵害失主的權益,失主可對小偷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要求小偷賠償;竊盜罪是公訴罪,不能私下和解,店家抓到小偷,要就原諒讓他走,不然就報警處理。

至於店家高額索賠是否觸犯恐嚇取財罪或強制罪,需視個案情況認定;關鍵在於店家是否拿回失竊物品又強索罰款,如果商店當場人贓俱獲,取回被偷的物品,又強行要求小偷按偷竊物品價值而高額索賠和解,即觸犯強制罪、恐嚇取財罪。

彭康凡指出,店家取回失物就不能再要求小偷計價倍數賠償,這是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觸犯強制罪;小偷不賠就報警移送法辦,是利用小偷害怕受到刑事追訴的恐懼心理,恫嚇、迫使小偷就範,觸犯恐嚇取財。

他分析,如果小偷多次在同一家商店偷竊得逞,最後一次被查獲,店家只拿回當次的贓物,無法取回之前失竊的贓物,則店家對於小偷有債權存在,店家可以要求依當次被查獲的贓物計價索賠,這種情形就不構成恐嚇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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