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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講法》預防反覆犯罪 先下手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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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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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本報訊】 2007.11.06 04:35 am 
 
數月來,幾個有名的經濟要犯,先後逃出國或行蹤不明,各界議論紛紛,檢警調同仁也被罵得滿頭包,但他們有口難言,因為手中可用的法律武器有限;就有人提出,應該著手修法,讓罪犯帶電子追蹤器,或有罪就羈押。

遲不付貸款 可假執行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警調為了便利或辦案需要,有很多預防性作為,例如,怕對方逃亡或藏匿,可以拘提、拘提後聲押、交保或限制出境;對於被告有可能反覆做同一犯罪行為,像是性侵害或慣竊、詐騙集團,另可實施預防性羈押;為了防止證據湮滅、偽造或隱匿,不論告訴人、被告或辯護律師,都可聲請檢察官或法官搜索、扣押、鑑定等保全程序。

現今,檢察官偵查時,如果認為被告有利用帳戶匯款、通貨、洗錢等,可通知法院,指定六個月內對這筆交易的財產禁止提款、轉帳、交付或轉讓。

曾經,有一家工廠嫌棄供應商的材料品質差,遲不給貨款,結果供應商提出訴訟。第一審時,法院判供應商可提供擔保以聲請假執行。工廠老闆一看到是「假」的,不以為意,去歐洲玩了好幾天,回來之後發現500萬元存款被扣走,才知道原來民事法規也有這種「預防性作為」,非常後悔。

另外,法律為了保護被害人,對於民事權利被侵害而造成的損害,雖然規定會判給賠償,但總緩不濟急,所以像專利、商標、積體電路布局權等有被侵害之虞時,可請求「防止」,事先阻擋侵害的發生。常見有人申請海關禁止仿冒品出口,或向法院聲請查扣正在印刷廠印製的抹黑文宣,就是如此。

仿品禁出口 杜絕侵權

許多家庭暴力事件,也常見被害人申請「保護令」,甚至是「緊急保護」,而且在提出有急迫性的緊急保護令時,法官只要有大概可確信的事證就會准許,在四小時內核發保護令。

為貫徹公權力,提升行政效能,行政法規也給公務機關很多行政措施的空間。比如,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各類稅捐,主管機關有權利對欠稅人的財產禁止過戶、設定抵押、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等保全程序,甚至限制納稅義務人出境。

有一例是,甲先生欠乙公司貨款,甲先生一直躲避,但有一天乙公司查到甲先生的父親過世,留下大筆財產,因此建議他以財產來償債,甲先生欣然答應。結果,那些財產竟被禁止移轉,才發現原來要先繳完稅才能把財產賣掉還債,所以甲先生還要求乙公司先借錢讓他繳稅,事情才圓滿解決。

法律懂活用 最佳保障

主管機關也被法律賦予很強的行政處理權限,像對於違反漁業法的漁獲,如果有毀壞的可能性,還可以先變賣以保全價款;而對於違反環保法令的商家,可勒令停業、停工等。

前陣子,有銀行高層因為經營不善,有倒閉風險,像這種銀行在業務或財務狀況上的顯著變化,金管會可洽請移民署限制銀行負責人出境、派員接管或監控、以及停止董事會和股東會的職權。

不少企業界也懂得運用法律,採取預防性措施,以保護公司權利,除了上述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外,如營業過程發現相關問題,可先函請主管機關答覆;若公司的經營策略調整,有必要減少勞工時,也可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也有公司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先安排,做到風險控管,否則若因此積欠員工退休金、資遺費達一定金額,勞委會可函請移民署禁止公司負責人出國。

由此可見,法律的可貴不在於法律本身,而在於該法律是否被大家活用、且用得恰到好處。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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