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許永欽】 2007.11.01 04:12 am
一場自認天衣無縫不可能為外人所知悉的「密室交易」三井宴,怎會曝光而東窗事發?一幕幕透過財務報表裝飾的虛偽交易、財報不實的行為,外界怎會知悉?在經濟犯罪中,常見涉案人詢問司法機關承辦人,是誰出賣他們?司法機關以一貫的口吻告之「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紙包不住火」、「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等語。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所謂告訴係指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向國家申告犯罪事實並為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所謂告發係指犯罪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以外的第三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將涉案事實向國家舉發,促使國家發動偵查。
告發,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得」告發及「應」告發兩者,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所謂自首,依刑法第62條的規定,係指犯罪的人在犯罪還沒被發現之前,主動向犯罪追訴機關,如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報告自己的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制裁的意思表示。
經濟犯罪的告訴偵查原因,例如股東間因財務對帳不明而互告;或者相互交易往來的廠商因貨款未清償而提告;或者非法吸金案件,因小額投資人血本無歸而提告等。經濟犯罪的告發原因則有眾多管道,例如公司內部員工因不滿老闆虧空公司資產、或者擔心以後自己受到刑事追訴而事先舉發不法,此在美國沙賓法案稱為吹哨者,或者不滿老闆作風而匿名檢舉;另一告發管道則為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業者,例如交易廠商、律師、會計師、財務管理顧問公司、證券商等,這些因業務上的關係,常得以知悉公司間的異常交易或不法事證,為避免本身嗣後因公司不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分或刑事責任,也有舉發之例。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告發途徑,即主管機關告發,例如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或者期貨交易所等單位,基於業務關係,監視證券、期貨市場有異常交易情事,得向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所屬局處報告,再函請檢、調單位偵辦。其他保險市場或金融市場若有異常情事,金管會所屬保險局或銀行局亦會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犯罪者自首也是司法機關發動偵查的原因,例如公司負責人掏空公司資產、員工監守自盜,犯罪後,明知大勢已去,只好主動向司法機關自首犯罪,並表明願受法律制裁。此時,司法機關在接獲犯罪者的自首事實,亦會開始發動偵查,查明自首者所陳述的事實是否為真,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也規定的很清楚,論罪科刑不能單憑被告的自白作為唯一證據,必須有其他事證來佐證。
司法機關若有其他情事也可主動偵辦經濟犯罪,常見者如剪報分案,報章雜誌常刊載那些機關有不法情事,或者民意代表相互爆料指責誰貪贓枉法等情事,司法機關即可主動簽分偵辦,著名的台開內線交易即是。此外,檢察官也可自意外死亡的相驗過程中,獲悉經濟犯罪情事,例如重大經濟罪犯或其紅粉知己相偕畏罪自殺,或者遭人殺害滅口,檢察官獲悉後當須發動偵查。
經濟犯罪因其隱匿性不易發覺,有很多犯罪黑數存在,雖然法律有如一張網,這張網或許可以讓一些小蟲輕易飛過,但是經濟犯罪有如一隻大黃蜂,一旦被發覺想要輕易飛過則屬不可能之事。
(本文作者是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