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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講法》訴願先行程序 輕忽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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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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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7.10.30 04:28 am 
 
某位企業人士,因為股權轉移,被國稅局核課2,000多萬元的所得稅。他依限申請復查,被駁回;再提出訴願,也被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駁回了國稅局核課的處分以及復查、訴願的決定,共三項。

後來,這位企業人士又接到第二次核課通知,申請復查被駁回,訴願也被駁回;走到訴訟階段,他竟然漏掉核稅處分一項,只就復查和訴願二項提出訴訟;法院也就「依其意思」發回、照准了。

程序複雜 避免遺漏

結果,他馬上又接到第三次復查決定,於是和國稅局牽扯不清。他找國稅局的人理論:「為什麼不是重新核課稅捐?」問題是,他自己在訴訟時漏掉了這一項。這件事,讓他感歎法律程序複雜,以致忙中有錯,也無可奈何。

幾年前,我在某展覽場所遇到一個發明家,他說自己發明很多實用的東西,非常有成就感。我這學法的人聽了,立刻建議他去申請專利,但他歎了一口氣,說:「唉,發明東西是件快樂的事,想到申請專利程序一堆,就很煩!」

的確,如果申請專利時,碰到「不予專利」的審定,還要提出再審查,才能進入行政訴訟程序;這個發明家嫌麻煩,寧願廣利眾生,所以後來有人拿他發明的東西去大量製造,他也樂在其中。

這裡提到的「再審查」和「復查」,學理上就叫「訴願先行程序」,也就是在訴願之前要先做的手續,所以有人戲稱是「濾嘴器」。在我們諸多法律規範中,存在很多必須要有「先行程序」的情況:

申請復查 注意期限

比如,依照藥事法做出的處分或罰鍰,像違規製造成藥被處分,必須在接到通知後15天內,申請復核;而申請藥品查驗登記,以及許可證的變更、展延,如果未核准,可在四個月內提出申復。

另依健保法,全民健保的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和醫院,對於被保險人的保額、給付或投、退保等項目的核定案件,不服的話,就可申請審議。水利法規定,對於水權登記、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異議。動物藥品管理法也說,廠商、獸醫師對於罰鍰,可申請復核。

稅法有更多的規範,除了上述的稅捐核定處分案例,另像關稅法規定,對於海關各類的處分,比如核定的稅則、號別、完稅價格、補繳稅款等事項如有不服,可在30天內申請復查。證券交易稅方面,證券發行人或代徵人,應賠繳補徵稅款、滯納金的時候,也可在30天內申請復查。

對於這些「先行程序」,首先要注意期限規定,可能是15天,有的可能30天,而且應該以書面提出申請,也最好有充分事證,讓受理機關可以接受。

最好的做法是「慎之於始」,像現在很多大公司都會交由法務同仁正面迎擊,搜集有利證據、探討法律規範的爭議,再提出有利的法律主張;也有些因此吃過虧的人,懂得找會計師或律師幫忙,成功率高。

搜集證據 成功率高

另外,訴願先行程序(或稱訴願前置程序),連同訴願程序,都是在行政體系內運作的自行救濟程序,讓行政機關有機會及時改正行政行為,便民利己,優點是慎重,可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但是,費時冗長,對企業界而言,損害控管不易,對公司競爭力也帶來影響,像業界對商標(意義、評定、廢止)相關的前置程序,就有諸多意見,所以,相關主管機構應考慮修正。

(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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