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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講法》花錢登報 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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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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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本報訊】 2007.10.23 04:22 am 
 
翻開報紙,三不五時可以看到公司或個人登了大篇幅的「啟示」、「敬告」、「更正」、「聲明」等,內容林林總總,有的義憤填膺、措詞強烈,有的娓娓道來、情感流露。

但,花錢登報的實際效果,令人懷疑。法界人士看到,大概會想:「登這個有用嗎?」而一般讀者的反應也是「值得同情」要不就是「事不關己」,媒體界則是覺得:「又有一條新聞?」或者,「有人付錢買廣告,講出想講的話」。

實際效果 令人懷疑

近年,有某大電子公司被起訴之後,在報上刊登「啟示」,幾個股東看到,發現公司登這篇東西其實不是針對主管機關,而是希望股東對公司要有信心,所以就有人打趣:直接寫「敬告股東」即可,何必繞圈子?

五花八門的登報內容,可以分成幾類。有「叫屈」者,上至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都因此被「問候」過,如果跟司法案件有關,司法院長、法務部長和檢調首長也免不了成為訴說冤情的對象。

有「陳情」者,依議題向不同的主管機關發聲,比如:某農產品是否開放進口、要不要開通某條道路,或者在某地興建水庫、核能發電廠等。

有「表達特定看法」者,比如:支持某政治理念或支持候選人某某某。另外,最近幾個刑事案件,有花錢登報「形同對特定案件做出答辯」者;也有向相關單位「嗆聲」,指責對方不對,表達不滿者。還有像某兩大立場不同的公會團體,透過登報互相「喊話」。

就登報的效果來說,如果相關單位知情,會依事件性質做出正面處理,但怕就怕相關單位人員沒看到,自然也就不會有任何處理。所以,風險不小。

報上答辯 被將一軍

如果登報的事情有時效性,不尋求正式申請途逕,可能還會喪失權利,像判決必須在20天上訴、訴願要在30天內申請、國家賠償事件則要在知情的二年內提出。

過去,有個機車騎士在某上坡彎路發生事故,掉入山谷,機車騎士的家人因此登報痛罵,但罵也沒用,因為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二年已過。

像發現政府採購案有不法弊端,沒有及時異議、停止採購,反而登報抗議,結果讓採購程序完成,無法達到阻止的目的。

針對訴訟事件,登報要更留意,因為在告訴乃論的案件中,不在一定期間內向檢警調單位提出,就不可能發生告訴效果;如果是民事訴訟案,不符訴訟程序,也不發生起訴效果。

如果想要答辯,在法庭內的答辯才算數,登報不算數,否則,另一造還可能拿你在報上的「答辯」內容當成證據,認為你知情,反而自找麻煩。

曾有幾個律師朋友聊天,提到某個庭上有檢察官拿出剪報來佐證,指出被告的當事人應該事前知情,所以,有律師就說:「真不知道這個當事人請的律師是『高手』還是『低手』!」

另一種後果是,當你的登報內容過於辛辣、煽情或罵人不當,可能構成妨害名譽或恐嚇罪。

其實,政府廣開各種受理管道,有所不服、不滿或任何意見,可採用申請、會見首長、電子信箱等各類管道、窗口表達。你可以依性質或訴求內容,直接向主管機關正式提出,要求辦理;或者依法定程序處理,讓它發生法律效果。

總是有人遇到事情,會覺得不吐不快,或有其他想法,所以會花錢登報。但是,登報的法律效果已經很明白,應該要選擇有意義的事情才登報,否則,只怕惹來麻煩。登報之前,不妨三思。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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