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許永欽】 2007.10.18 04:01 am
李老闆想前進大陸股市撈一票,遂指示公司出納小姐自其銀行帳戶以投資為由,匯出4,000萬元至香港子公司,欲以子公司名義投資大陸股市,出納小姐聽從大老闆指示,馬上至銀行辦理結匯手續,結果銀行承辦人員告知此銀行帳戶業經地檢署凍結,帳戶內資金不能動用,出納立即回報李老闆,李老闆嚇了一跳說:「捺ㄟ按呢?」
力霸集團於95年12月29日召開董事會決議向法院聲請重整,並於同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遞狀聲請重整,但是卻於董事會召開的95年12月29日及96年1月2日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華泰商業銀行同時開立八個帳戶,為檢察官查出立即凍結上開八個帳戶,引起公司員工及廠商等不滿。
凍結帳戶,簡單來講,就是對疑似洗錢的帳戶,凍結使用,以避免犯罪者利用該帳戶將不法所得掩飾或移置,至無法追繳或沒收。依據洗錢防制法第8之1條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從事洗錢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六個月內,對該筆洗錢交易的財產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相關處分的命令。情況急迫者,有相當理由足認非立即為上開命令,不能保全得沒收的財產或證據者,檢察官得直接執行。但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請法院補發命令。法院如不於三日內補發,應即停止執行。
洗錢者,係指從事不法活動或非法交易之人,將其不法資金透過金融或非金融機構等中介機構的運作,掩飾其不法來源或本質,藉以規避法律追查行為。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係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要構成洗錢,就是要有二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有重大犯罪存在,第二階段才是洗錢行為。所謂重大犯罪,洗錢防制法第3條也很清楚列出,像企業舞弊四大類型:公司資產掏空、財報不實、操縱行為及內線交易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及銀行法第125條,均是重大犯罪。犯了這些罪以後,要將自己或第三人的犯罪所得,如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透過轉帳或匯出方式漂白,才構成洗錢。
這些錢都是不義之財,是未來要發還給被害人或起訴判刑確定後沒收之物。除了力霸案以外,目前台灣地區能查扣不法所得及凍結資金最大數額者,是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之某賭博案件中,合計扣押及凍結主嫌賭博犯罪所得約86億8,612萬元。
資金的凍結僅係暫時性的保全處分,雖然實際凍結的有效案例並不多,但在檢察官起訴書的所犯法條中,被告洗錢這一條罪名是跑不掉,從力霸案、明基案及陞技案等重大經濟犯罪案件都可以看得到。資金在偵查中雖然沒被凍結或查扣,但是不法所得部分,因為是要沒收,若以後法院判決有罪,仍然會諭知沒收,到時不繳,再折抵刑期。
帳戶資金遭凍結尚不是沒收,僅是暫時禁止處分而已,其法律效果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搜索規定,若遭凍結帳戶之人不服者,例如自己能證明帳戶資金來源合法、流向清楚等事項,當然可向上級法院抗告,請求救濟。
(本文作者是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