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7.10.16 03:47 am
上回登了一篇「和解防護罩,要密不透風」,某公司負責人遇到我,便說如果他早看到那篇文章,也不會吃虧了。原來,有個股東告他背信,雙方後來和解,但是沒有把股東的股份一併處理,股東仗著他的股東身份,又向他討了一筆錢。
所以,有些事情的「尾巴」沒處理好,效果就天差地別。
我再舉例。某工廠老闆和老闆娘,常起衝突,協議離婚。女方要求男方把四棟房子當中的三棟都給她。過戶之後,男方去約會,女方卻控告他妨害家庭。男方疑惑:「我們不是都離婚了嗎?」原來,他們沒有去辦離婚登記,婚姻仍有效。這老闆一氣之下,反告「前妻」詐欺。
有一公司業務縮減,負責人不想再繳稅,就到稅務單位報停止營業,後來出國。另一股東後來發覺仍有商機,就繼續經營,結果欠了大筆貨款。負責人回國後,被要求給付貨款,他理直氣壯地說:「已經停業了啊!」但對方直指他沒有辦理公司解散登記,法人資格還在,他仍然要負責。他憤而跑去找另一股東理論。
事實上,生活中跟身份有關的事務,最好別掉以輕心。比如,養父母對養子女的行為感到失望,情份已淡,便登報脫離關係,但這在法律上根本沒用,因為收養是契約,必須契約消滅;應該合議辦理或由法官判決,終止收養,而也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終止收養登記。
現在也有很多年輕人同居不婚,生下小孩,雖然男方會認養,但上上策應該去辦認領登記。
某甲運氣背,去改名,還用新名字去做生意;後來倒了別人的債,一時還不出錢;對方一查發現,某甲用的不是本名,就咬定他有意隱瞞真實姓名,存心詐騙,某甲有理也說不清。如果,當初他勤勞點,到戶政事務所改名,就不會讓人有這樣的誤會。這種情況也會發生在男女交往過程,改名的一方被以為騙財騙色。
有些法律上的事情,如果不處理完,就有後遺症,比如,權利受到侵害。舉個例子,小李被通緝,台中警察逮到他,在檢察官交保後,跑到屏東的Pub狂歡,但又被抓了。原因很簡單,他沒有拿出「到案證明」。
另一例,小郭的重型機車很久不騎,一直停在庭院裡,也不辦理註銷牌照或報廢程序,因此,稅捐機關繼續徵收使用牌照稅,監理單位也續收燃料使用費,幾年下來一直不繳,被移送強制執行,稅費高達十多萬元。
更不小心的是小陳,機車沒有報廢,後來被人偷走,也不以為意;直到有一天被傳去警察局,經被害人指認,飛車搶奪的嫌犯好像就是他。小陳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洗刷他的清白。車子是他的,但案子不是他做的。
小趙是精神病患,被宣告禁治產,後來被醫治好了,他卻沒有辦理撤銷禁治產宣告,財產就被其他代理人處分掉。小徐則是發現父親負債過多,直接昭告眾親友,他要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但幾個月後仍有債務人陸續上門。法庭上,他傳親友作證,但法官說,他沒有依法辦理拋棄繼承。
其實我要說的不過是一個觀念──事情怎麼來,就怎麼結束。像結婚要登記,離婚也要登記;公司成立要登記,解散公司也要登記;開學要註冊,休學也要辦手續。在法律事務上,該走的程序就要走,不能不了了之,否則有諸多後患。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