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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一罰轉讓毒品27次判3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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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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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9.11陳俊雄/北縣報導

「轉讓」毒品刑責雖較輕,但在1罪1罰下,結果也很嚇人。35歲男子羅天縱雖無營利意思,卻被查出27次有償轉讓毒品紀錄,以每次1年2月宣告刑計算,羅某共遭法院判處31年6月徒刑。然轉讓毒品罪屬減刑條例範疇,經減刑後羅天縱雖然不必入監30多年,但還是要吃上15年9月牢飯。

綽號「阿真」的35歲男子羅天縱,九十三年底出獄後未能戒除毒癮,持續向綽號「阿泰」上游毒蟲購買海洛因施用。九十五年間,羅某在職棒簽賭中贏得70餘萬元彩金,多次以每兩24萬元代價向「阿泰」購毒。

由於購毒量超過施用量,羅天縱在無營利意思下,以有償、無償方式將手上的海洛因售與其他友人。

九十五年起,羅天縱多次將持有的海洛因轉讓給鄭志偉、陳志高、張文雄及女友王宜文等人施用,遭到檢方認定共轉讓32次,但法院審理以罪證不足扣除了5次,仍有27次轉讓毒品行為構成犯罪。

適減刑條例仍得蹲15年9月

事實上,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轉讓1級毒品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雖比起買賣1級毒品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刑責輕得多,但是羅天縱在「1罪1罰」下,至少就要面臨超過27年以上的刑責。

板橋地院合議庭昨日判決,羅天縱多次轉讓毒品,以每次宣告有期徒刑1年2月計算,羅天縱共遭判31年6月徒刑,刑責之重幾與無期徒刑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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