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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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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講法》聽命藏鏡人 當心變代罪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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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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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茂林
 
施茂林/法務部長
  
黑道老大出事,小弟受罰;地下老闆惹禍,領薪水的人頂罪;這年頭,「藏鏡人」不少。比如地下局長、地下夫人等等,感覺很權威,似乎比檯面上的人物更能發揮影響力,但法律上又難以科以責任,讓無辜的人變代罪羔羊。
所以,實務上幫忙這些地下人物辦事的從業人員就要小心,因為像文書製作、撰寫傳票、登載報表、出面談業務…等等,到處都可以留下跡證。


奉令行事 留證據自救

實際上,幫高層或老闆從事業務的人員,必須了解過程中可能牽涉的法律規範,以免犯罪或必須賠償別人還不自知,比如販售的皮包是否有仿冒品,買賣的影片是否有盜版,生產的機器是否侵犯他廠的專利,或者代操內線交易、從事丙種墊款、推介直銷商品,這些行為都可能涉及著作權法、證券交易法或公平交易法。

另外也有公司職員專門負責處理財物,其實是聽命於人,受人指示辦理事情,像調度資金、出納付款、轉投資、出借資金給他人,所以法律責任較輕,但是也要注意避免出現背信或侵占行為。這時候保護自己的措施就是按上級指令照辦事情,但不要問東問西,以免知道太多。

如果承辦的員工已經了解上級指令,而且發現和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有所悖離,便要特別注意行為有無違反自己在公司受委任的職務。實際案例中曾發現,有聰明的員工懂得在公文中特別加註是誰交辦或由誰規定的,以求自保。

專業的會計人員主要幫公司處理會計事項和報稅事宜,要注意商業會計法的規定,共有五種製造不實會計憑證的不正當行為,涉有刑責,最重可判處五年徒刑。司法上,每次辦工商、金融案件,公司負責人大都會被這一條法令究責,但很多會計師人員不知道法律規定,就會無辜「陪榜」。

報稅時也要特別小心。若幫公司逃稅,依稅捐稽徵法最重可處三年徒刑。這一類是司法上常處理的案件,我擔任檢察官、法官時,到學校對商科的學生演講,通常會就提醒他們相關的法律規定。

協助逃稅 不知者不罪

不過,從業人員也不必太過擔心,因為不知者無罪。一個糊里糊塗被大老闆利用的傻會計,一問三不知,往往也無從追究。

一般情況下,很多職員處理業務會配合文書處理,各類會計紀錄、早餐會報、內部簽呈、專案文書、設計圖樣、業務報告。這時候要注意一點,即內容實不實在,比如有股東會議紀錄、但實際上根本沒開過會。若明知是不實事項,但在自己的業務上登載不實,最重可判三年徒刑。

企業臥底 法律責任重

有些員工被公司要求當產業間牒,到競爭對手的企業臥底,法律責任更重,不但構成犯罪,也有損害賠償問題,要特別小心。

法律規範無所不在,無論任何國家、任何人都受法律約束,身處詭譎多變、爾虞我詐的工商社會,更要有此了解和體認,尤其當老闆說他不是「交辦」或「指示」你,而是「非常信任」你時,並不是你激動的開始,而是提醒你要保有憂患意識。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

【2006/09/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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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總統府與扁討論官司? 施茂林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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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5日電】 2009.06.25 03:57 pm 
 
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昨天在法庭上指出,前總統陳水扁曾在總統府召集司法院、法務部相關人士討論官司。前法務部長施茂林今天表示,他不知情,因為自己從未參加過相關會議。

施茂林在去年7月間,因特別費案遭特偵組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首度開庭,並傳喚被告施茂林到庭。他在下午進入法庭前接受媒體採訪時,作出上述回應。

高檢署查黑中心在民國95年間起訴國務機要費案前後,陳水扁將部分卷證核定為絕對機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則在96年6月間作出釋字第627號解釋,認定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

林德訓表示,因為由審判長蔡守訓所組成的合議庭,當時裁定相關卷證並非機密文件,總統府內的討論意見相當分歧。期間陳水扁還在總統府向「刑法學者、司法院先進、法務部相關人士」請益,最後決定將相關卷證補核定為絕對機密。

至於「刑法學者、司法院先進、法務部相關人士」包括哪些人?林德訓並沒有在法庭中透露;部分媒體人士則指稱「法務部相關人士」為前法務部長施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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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朝扛屁 他日扛進鐵窗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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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高哲翔/公(北縣新莊)】 2008.12.18 02:37 am 
 
帶著甲、乙兩位部屬迎接訪賓的首長,在電梯中忍不住放了個悶屁,難聞的臭味逐漸漫起後,訪賓與甲君忍不住以手摀鼻。但見乙君突然脫口道:「不好意思,是我放的。」剎那間,化解了首長的尷尬。不多久,乙君獲拔擢快速陞遷,旁人問首長為何捨才識皆較乙君為優的甲君不用?首長憤道:「一個屁都扛不起來,要他何用?」

前內政部長余政憲因洩漏工程評選委員名單,涉圖利、洩密等罪遭起訴。然他於二○○四年因三一九槍擊案辭去內政部長一職,隔年即再獲重用接任台糖董事長一職,羨煞多少政治人物。現在想起,更令人質疑陳前總統在意的不是余部長的能力,而是為主子扛責遮弊的「擔當」。余部長自認未收受錢財,但終須為其違背職務、鋌而走險之不法行為面臨法律之制裁,實堪為公務員之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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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聽見鄭深池的嘆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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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0 中國時報 【朱言貴/北市(空大教師)】

     前兆豐金董事長鄭深池,疑似長期替扁家洗錢,日前以被告身分傳訊到案時,向辦案人員嘆氣說:「我等這一天來臨,已經很久了!」

     鄭深池坦承奉吳淑珍指示,提供相關的帳戶,以「螞蟻搬磚」方式,協助扁家洗錢至海外,由於鄭深池相當配合調查,檢方正檢視其供詞的可信度,考慮讓他當汙點證人。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明知紙包不住火,那麼為什麼曲意承歡,完全配合吳淑珍的意志,不惜做出種種違法的勾當,讓自己後悔莫及呢?當然,其中含有極大僥倖的成分,總是認為跟隨阿扁,不致這樣倒楣吧!

     所有問題的關鍵答案,莫不從這裡頭發現端倪。除了鄭深池個人之外,蔡銘哲、葉盛茂、林德訓、陳鎮慧等數不清的人,無不淪為扁家洗錢案的共犯。難道彼等從事洗錢之際,根本沒有絲毫的警覺性,竟然不清楚這是重大犯罪,或是縱使知道此乃重大犯罪,亦不以為意?

     正因上述扁家弊案的共犯,只相信「領袖」阿扁之「英明」,而不相信法律的尊嚴,於是乎愈陷愈深,終至不可收拾的地步,真是令人浩歎!這些人絕非鄉野的愚夫愚婦,毋寧具備相當的知識程度,甚至包括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在內,一一掉入犯罪的漩渦,卻始終無法自拔的窘境,教人情何以堪?

     仔細反省,其實是滿恐怖的現象,這些阿扁的「家臣」,居然可以無視於法令的存在,完全以扁家馬首是瞻,形成一個龐大的共犯集團,徹底腐蝕了國家紀律與威信,唯有等到東窗事發之後,才曉得法律的制裁,終於等到了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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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的社會─葉盛茂失職 公僕引以為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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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8 中國時報 【朱言貴/北市(空大教師)】

     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於法院庭訊時,法官問他國務機要費起訴後,調查局為什麼不進一步清查扁家國內資金往來資料,反而違反艾格蒙聯盟規定,將相關的情資交給當事人,造成日後司法偵辦上困難。

     上述法官的詢問,確實是一項「大哉問」,而且因葉盛茂本人涉嫌重大,同時具有串供之虞,亦在當庭遭到收押。調查局應該國家化,不能淪為「領袖的耳目」而已,法官曾向葉盛茂大聲說道:「你(指葉盛茂)不查,誰去查!」即使貴為總統的阿扁,一旦涉及貪瀆罪嫌,縱使身為調查局長之葉盛茂,除了把整個案件徹底調查清楚,別無其他的選擇,遑論把相關訊息透露給嫌疑犯阿扁,不啻開門揖盜。

     一個現代的法治國家,凡事講求依法行政,因此尊重「事的權威」,遠比尊重「人的權威」,本質上要來得重要多了。人難免有其私心,加上個人主觀的好惡,恐有偏頗之虞,唯獨法律是客觀的規範,具備普遍的適用性,每每放諸「四海」而皆準,沒有兩套標準。

     鑒於陳水扁正陷入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的窘境,有了葉盛茂的前車之鑑,爾後公務員於處理公務之際,心中的一把尺自然豁然開朗,切忌毫無原則地遷就長官的需求,毋寧以法律的明文規定,作為取捨的最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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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愚忠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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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5 中國時報 【中時小社論】

     檢調偵辦扁案,陳水扁的帳房陳鎮慧、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先後遭到羈押禁見。認得陳、林的人都為他們倆抱屈,沒貪到一毛錢,卻為了老闆承受這麼大壓力,坐困牢房竟還忠心耿耿,為主子隱。

     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陳、林這麼幾年來,為扁珍取款、匯款、做帳、甚至在案發後塗改帳冊,每一樁都得負法律責任。跟著扁的人很多,有人全身而退,像羅文嘉;有人同樣愛上了金錢遊戲而官司纏身,像高志鵬,到現在即使犧牲政治前途都還得挺扁;有人深陷扁案官司漩渦卻迄未遭押,像馬永成,因為他過手金錢卻不會做帳、改帳。

     同樣是子弟兵、近身幕僚,處境差異如此之大,為什麼?有是非心的人,能全身而退,因為他們知道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即使在主子心目中由紅轉黑;有是非心卻非做不可的人,至少有基本的法律概念,知道那些是違法難逃,一定不能碰,至少可讓自己面對官司泥沼還有脫身的機會;至於陳、林等人,不知是沒有是非心?還是笨到認為主子做的一定對,主子做錯了也一定逃得了?結果,陳水扁全台趴趴走,他們倒先進了看守所。

     主客易位想想,如果今日是主子陳鎮慧A錢、洗錢,帳房陳水扁還會為主子隱嗎?所有為首長提包包的機要,都要以陳鎮慧、林德訓為鑑,可以忠心不能笨,尤其不能笨到為主子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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