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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案》檢察官徐維嶽 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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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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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維斌、林貞平/雲林縣報導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嶽被控向被告索賄案,雲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徐維獄被判處無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罰金,追繳不法所得六百廿五萬元。徐維嶽獲知後十分錯愕,表示一定上訴。

徐維嶽停職中。他大哥徐寶巖、大嫂李盟惠各處徒刑十二年,二哥徐寶瑩十年。

同案被告,刑事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四組前組長林續鵬、太太黃正芳、岳父黃雲鵬及雲林縣警局斗六分局偵查佐劉穎杰、台中縣政風室課員張騏麟都獲判無罪,另李瑞妍、陳麗津也無罪。

判決書指出,徐維嶽去年與原告林志貞合謀「創造管轄權」,讓徐得以偵辦林提出的違反著作權法告訴,並將被告起訴;事後,林將價值八百七十五萬元的台北縣大台北華城別墅,以六百萬元低價賣給徐,應依貪汙罪判處無期徒刑,併科六百萬元罰金,追繳犯罪所得兩百七十五萬元,褫奪公權終身。

九十三年,徐維嶽偵辦大埤鄉長陳樹吉瀆職案,與大哥徐寶巖、大嫂李盟惠聯手勒索被告陳樹吉兩百萬元,法院判處徐維嶽有期徒刑十五年,併科罰金兩百萬元,追繳不法所得兩百萬元。

九十年間,徐維嶽偵辦雲林縣議員李建志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向李建志收受一百五十萬元賄款,換取不起訴處分,這部分處徐維嶽有期徒刑十五年,併科三百萬元罰金,追繳犯罪所得一百五十萬元。

八十七年間,徐維嶽與二哥徐寶瑩向詐欺案被告歐振雄詐取四十萬元,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併科罰金一百萬元。

合議庭裁定徐維嶽合併應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一千萬元,褫奪公權終身,追繳犯罪所得六百廿五萬元。徐維嶽被控涉嫌的另兩件貪瀆案,因罪證不足,判處無罪。

目前停職的林續鵬也向林志貞買房子,被依貪汙罪起訴,但經查他是以四百六十萬元買房子,而林志貞取得房子的成本是四百零一萬元,林續鵬並未收受不法利益,因此判無罪。

【2006/08/2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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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權起訴里長 雲林前檢座徐維嶽判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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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4.07.04 02:59 am
 
雲林地檢署前檢察官徐維嶽圖謀查賄獎金,指示哥哥的張姓女友誣指里長賄選,濫權起訴里長,最高法院罕見地自為判決,依濫權追訴罪將徐判刑1年8月,依誣告罪判張女5月徒刑,全案確定。

徐維嶽先前因索賄300多萬元以換取不起訴處分或佯稱可代為關說,被最高法院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5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確定,徐維嶽已於去年發監執行。由於徐維嶽判刑已達舊刑法有期徒刑最高刑度,本案判刑1年8月,並不會讓他再增加執行的刑期。

判決指出,徐維嶽在民國93年12月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以檢察官身分擔任選舉查察成員,他為求績效良好可記大功,指示二哥徐寶瑩的張姓女友誣指雲林縣周姓里長賄選,藉以賺取檢舉人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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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辦案一手索賄 貪檢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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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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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2013.06.14 02:26 am 
 
雲林地檢署前檢察官徐維嶽,任職期間向被告索賄,威脅不給錢就起訴,或佯稱給錢可不起訴;最高法院昨天依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廿年、併科罰金五百萬元、褫奪公權十年,並追繳犯罪所得;全案定讞。

同案被告、徐維嶽大哥徐寶巖和大嫂李盟惠各判刑七年,併科罰金一百萬元,褫奪公權五年;二哥徐寶瑩判刑五年,併科罰金五十萬元,褫奪公權四年。

徐維嶽司法官訓練所卅七期結業,派至雲林地檢署當檢察官,二○○五年八月調任澎湖地檢署。

判決指出,徐維嶽在雲林服務六年多,曾指示警方作假搜索票聲請書,由他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沒成功後又簽發拘票拘提被告,查扣的被告加密資料還讓告訴人下載;最後案件並沒有起訴。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徐維嶽帶領憲兵隊,查扣李姓男子飼養的金錢豹、雄鷹等保育類動物;李因尚在假釋中,擔心因此被起訴判刑,徐趁機要求李拿出一百五十萬元,再處分不起訴。

徐維嶽辦垃圾掩埋場弊案時故技重施,明知陳姓當事人涉案證據薄弱,卻與大哥、大嫂合謀;趁陳央求高抬貴手時口出威脅,判無罪也要上訴;徐的大嫂在一旁「配合演出」,裝腔求情,成功勒索兩百萬元。

徐維嶽經二哥徐寶瑩介紹,認識詐欺案嫌犯歐姓男子,向歐佯稱和承辦檢察官交情很好,四十萬元就能不起訴;歐信以為真拿錢交付。

幾天後歐姓男子仍遭檢察官起訴,他打電話要求徐「退費」,趁和徐見面拿回四十萬元時,偷偷將過程錄音、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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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官徐維嶽 申請復職遭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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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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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9日電】 2011.09.19 08:32 pm 
 
前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嶽因貪污案遭停職,徐以刑案尚未定讞為由,申請復職遭否准,因而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法務部否准復職於法有據,駁回原告之訴。

徐維嶽被控利用檢察官辦案機會向被告索賄,案發後遭羈押。法務部以徐違失情節重大為由移付懲戒,並予以停職。徐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20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萬元。全案仍在更審中。

徐維嶽以曾任檢察官為由,向考選部申請直接轉任律師遭駁回,轉而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年5月認定,考選部以律師須有職業道德、操守等駁回徐的申請案,有理由,裁定駁回徐的上訴定讞。

徐維嶽向法務部申請復職遭否准,轉而提行政訴訟救濟。他主張,雖在檢察官任內涉貪污案,遭裁定羈押而停職,但事後獲交保釋放,停職事由應消滅,且貪污刑案判決尚未定讞,應給予他復職。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徐維嶽已獲交保釋放,但刑案仍然在審議程序中尚未終結,此外,徐當初被以情節重大為由遭停職,不符合懲戒法應許復職規定,法務部否准申請案於法有據,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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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遭停職 前檢座徐維嶽想當律師被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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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1.21 08:49 am
  
涉貪瀆遭起訴停職的雲林地檢署前檢察官徐維嶽,想取得律師資格執業,向考選部申請免試律師考試科目轉任律師卻被退件;徐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考選部退件有理,判決徐敗訴。

判決指出,徐維嶽雖曾任檢察官,但要通過免試律師考試所有科目,仍須經過「律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討論,再由考選部核定,並非一申請就當然可以免試。

法官認為,徐既然要申請轉任律師,就要受律師應考資格的限制,而相關規定要求律師,不但要具備專業知識,也須有職業倫理道德、個人操守;若任公務員被停職,停職期間就不能應考。

徐停職期間既未屆滿,不具律師應考資格,律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考選部決定將徐的申請退件,並無不當。

徐維嶽被訴利用偵辦中的案件被告索賄,檢察官起訴求處無期徒刑重刑,案件仍在審理中;監察院也已彈劾徐,但因徐的刑事責任未確定,公懲會停止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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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權貪腐 重創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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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3  中國時報   許素惠/特稿

    「哀矜勿喜」,這是偵辦徐維嶽案的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志峰,獲知判決結果後的肺腑之言。當合議庭法官做出重判後,令人真不知道該為一位優秀檢察官的沈淪感到痛心,還是應該為司法挽救公理與正義而慶幸!

    徐案帶給社會帶來太多警示。號稱查賄高手、辦案績效卓著的檢察官,竟會趁機藉勢向案件被告勒索財物,正義使者一下變成魔鬼化身,讓人民對司法的感情,造成最深層的傷害,使執法機關的正義形象蕩然無存,這也是法官決定從重判刑的主因。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司法人員因而掌握一般行政官吏難望項背的權柄,然而,司法官因為握有絕對的公權力,在面臨利益抉擇時,如果未能秉持良知與信念,只要一念之差,就可能導致嚴重的腐化,進而影響人民對整個司法的觀感,司法人員豈可不戒慎。

    在徐案中,另一現象即是被外界認為「無辜」的警察曾建富與張俊彥,他們身為基層員警,基於私人情感也好,職務所需也罷,在偵查主體為檢察官的架構下,難違長官命令,卻也忘了人民保母應有的分際,為虎作倀,結果惹禍上身,不僅險些工作不保,還可能陷身囹圄,更足為警界人士殷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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