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20 中國時報 馬瑞君/新聞分析
我國刑法修正改採「一罪一罰」後,民眾原本期望類似「重罪不要變輕罪」的情況不會重演,可惜因「數罪併罰」儼然成了被告的保護傘,讓一罪一罰失去實質效益。
國內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改採一罪一罰的立意,就是有鑑於以往刑法所規定的連續犯,僅是輕描淡寫的要求加重其刑,但加重多少刑期,並沒有具體數據化,單憑承審法官的心證,合併執行期又再減一下刑,才會常被民眾批評判刑過輕。
可惜修正後的刑法仍與民眾期望有很大落差,有期徒刑的最高卅年上限,先為被告踩了煞車;數罪併罰中又將執行期的範圍拉大到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之下即為合法範圍。
因此採行一罪一罰後,顯而易見的,只是加大了法官在量刑時的彈性空間,將所有犯行逐一累計,卻僅是在玩數字遊戲,司法單位是該再檢討再修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