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乃年邁81的弱勢老嫗,師範畢業後任職國小近40年,先生為上校退役,現年86歲。 我們夫婦於民國八十年與台北市「宏恩建設公司」訂有土地合建契約;即由土地所有權提供6筆土地,該公司出資興建混泥磚造「三樓三」房屋透天厝出售,兩造均分完成之建物,並收訂金一千萬元。
詎三日後該公司提出一張專供報稅用之協議書並地價欄空百之土地買賣契約書,要土地提供人自填虛報之地價一億八千萬元,言明增加成本、預謀逃稅。為我夫婦拒絕,因而涉訟,噩饜至今已14載。上億元價值的土地,從頭到尾僅收到訂金一千萬元,土地買賣標的六筆共計4861平方公尺被法拍,竟連案外六筆土地共計1144平方公尺,亦被吞噬一空。 而我們夫婦所收訂金一千萬元,早已因高額訴訟費及律師費而消耗殆盡;不但傾家蕩產,為了恫嚇我夫婦閉嘴,先生還以八旬高齡在2003年春節前被抓坐牢三個月,且不得易科罰金以為恫嚇。
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在號稱民主政治乃普世價值的台灣,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如此被公然踐踏,實乃駭人聽聞。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詳情請見聯合報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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