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19 中國時報
黃文博/台南報導
酒後駕車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後,監理機關是否應再開出罰單,行政法認定一事不二罰,一、二審法官則各自解讀,審判沒有一定標準,亂成一團,被雙重處罰的民眾、監理機關都不服,只能在法庭上賭運氣。
台南市警交通隊長薛順太表示,自七月一日新的交通處罰條例實施後,警方在取締酒後駕車時,均遵守「一事不二罰」規定,凡是酒後呼氣含量超過○點五五亳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的,警方雖然也開了罰單,但駕駛人經法院判處罰金後,到監理站裁決時,可以相抵。
台南市監理站認定更嚴格,該單位認為,法院除了直接判罰金,可以抵消紅單金額外,如判徒刑、拘役、緩起訴,還是要繳交紅單所罰的金額。
但一、二審法官,很多人根本不理會新的交通安全規定,法官心中只有「一事不二罰」,酒後違法駕車民眾,如果知道爭取自己權利,向法院提出異議,幸運的話,會碰上將紅單撤銷的法官,例如,獲得檢察官緩起訴,檢方只諭令他從事勞動服務或捐兩萬元,在一事不二罰的前提下,紅單被撤銷,就可以省一筆。
案例一:陳文琳於今年五月十八日晚上,駕車在嘉義市興達路上,被警方攔檢的呼氣酒精含量達○點七一毫克,不但被依公共危險罪名移送嘉義地檢署,還被嘉義市監理站裁處罰金四萬九千五百元,並吊扣執照十二個月。
陳某依行政法相關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處罰之」,即一事二不罰的法律基礎,向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出異議,陳某說,他酒後駕車已被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監理站不應再處罰,法官也認同,遂將監理站的罰單和吊扣處分撤銷。
嘉義市監理站不服,向台南高分院抗告,合議庭審判長蔡崇義、法官吳永宋、董武全也支持一審法官看法,駁回監理站的抗告。
但台南高分院另一派法官,則認為檢察官的緩起訴不是審判。
案例二:陳崑山於今年三月十九日,在嘉義市酒後駕車被查獲,罰款三萬四千五百元外,還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他被檢察官緩起訴後,也向嘉義地方法院提出異議,獲得法官認同,因一事不二罰,交通法庭將監理站罰單撤銷。
嘉義市監理站向台南高分院提出抗告,合議審判長黃崑宗、法官蔡長林、田平安認為,檢察官的緩起訴,是不是刑事審判?駕駛人獲緩起訴所捐金錢,是否應補足三萬四千五百萬元差額,原審法官均沒有交代,嘉義市監理站抗告有理,遂將發回嘉義地方法院重裁。
酒駕如不涉及公共危險,在監理機關自然有一套裁決罰金標準,但如果被送到法院裁判的話,因法官是獨立審判,法庭上會參考被告的職業、經濟情況,下不同判決。
法官在審理公共危險罪,就不一樣了,以台南地院為例,有法官就直接處罰六萬元的最高罰鍰,有的法官會認為被告是初犯,經濟情況又不是很好,所以只判拘役四十天,得科罰金也有三萬六千元,比較幸運的,檢察官直接就緩起訴,只捐個兩萬元就了事。
不過,如果依照監理站處罰酒駕的標準,只認定法院判罰金才適用「一事不二罰」的話,那麼被判徒刑、拘役和獲得緩起訴的民眾,只能到法院聲請異議了,監理機關表示,現在不只民眾要到法院打官司,連該機關也要針對不合理的審判提出抗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