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高等法院劉姓法官,20多年前婚外情生女,女兒在士林法院打贏認領官司後,再向法官父親請求扶養費,劉姓法官否認有血緣關係,不過桃園地院認定他有扶育女兒的事實,判決他得支付女兒19到20歲間的扶養費近20萬元,成為法官判法官敗訴的案件。
桃園地院調查,據劉姓法官的女兒訴稱,她的生母在20多年前和劉姓法官認識後同居,74年8月間生下她,當時法官父親未辦認領,但與生母協議「女兒從母姓、由母親扶養和監護」,劉姓法官付了40萬元扶養費,之後還按月付3000元扶養費,她從母姓的日子過了18年,一直到三年前,她為了認祖歸宗,以法官父親為被告,向士林地方法院訴請強制認領。
雖然劉姓法官不認帳,不過女兒提出當初劉姓法官和生母間的協議及扶養證明,士林地院認定劉姓法官有扶育女兒的事實,判決劉姓法官強制認領女兒,並改姓劉。
在法院判決認領後,等於確認父女關係存在,劉姓法官的女兒再以父親未盡照顧之責,請求扶養費260多萬元。桃園地院審理時,女生的生母作證說,當初生女後,與劉姓法官協議按月付兩萬元生活費,這個協議未寫在協議書上,當時是台中地院院長見證,但因院長己去世,無法證明此事。
劉姓法官則以女兒的生母逕行辦理認領登記未經他同意,而且兩人未做DNA血緣鑑定,親子血緣關係是否存在仍有疑問,拒絕支付扶養費,還反訴請求認領無效。
法官審理後,認定士林地院已判決劉姓法官認領女兒,劉姓法官的反訴無理由,但劉姓法官在女兒幼年時期均有給付扶養費,應該扣除,女兒在19歲到20歲這段期間,仍應負擔扶養費三分之二,經計算台北市民每月平均支出2萬2000餘元後,桃園地院日前判決劉姓法官應再付女兒19萬5000多元的扶養費。
【2006/08/15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