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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拖2年》國三遭性侵 臨婚才送辦
2006/08/15 12:37 瀏覽738|回應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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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一起性侵害案,發現警方受理二年多後才補足相關資料,將案件移送偵辦,法官傳訊被害人出庭,她因即將結婚,擔心此事曝光,婚姻告吹,不敢出庭指控,法官斥警方移送速度牛步化,實在離譜。警方指因蒐證不足,曾被檢方退件,因此拖了一段時間。

檢方在起訴書指出,九十二年三月卅日晚上,當時就讀國中三年級的女學生,受同學已成年的哥哥邀請外出喝酒,酒醉後對方送她返家,卻載回家中性侵。事後被害人跑到海邊哭泣,由家人陪同向警方報案。被告辯稱是兩情相悅,才發生性關係,沒有強迫對方,被害人則堅稱是對趁她酒醉性侵得逞,絕非自願。

屏東地院今年一月間收到起訴書,依起訴書地址傳訊被害人出庭,但被害人未出庭,經電話聯絡,才知道案發近三年,被害人已離開傷心地,她媽媽以女兒即將結婚,擔心此事曝光,婚姻告吹,雖經過院方保證,母女二人商議後,仍拒絕出庭。

法官說,雖然被告委任律師要求被害人出庭詰問,但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被害人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或拒絕陳述者,法官可依據被害人在檢警偵訊的指控筆錄,做為判決證據。

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莊榮松昨天說,這件案子發生於九十二年三月卅日,警方在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將全案函送檢方偵辦,承辦的檢察官發現蒐證不齊全,立即退回警分局繼續偵查,依規定應在一個月補足相關資料再移送,但又經過九個月,警方才在去年五月三日再次函送偵辦,檢方去年十二月廿九日偵結。

受理此警方人員表示,當初只有被害人指控,她並未到醫院採證,欠缺直接證據,警方傳喚加害人到案說明,但因他在外工作,傳喚及查證耗費時間,接獲檢方退件後,再補充證據,又拖一段時間,整起案件才會拖了兩年多才函送檢方偵辦。

但屏東縣警察局調查,分局承辦警員未顧及當事人權益及感受,作業有瑕疵,已處分承辦人記過。

【2006/08/1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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