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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搞外遇還吃醋砍人
2006/08/14 07:03 瀏覽1,805|回應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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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4 中國時報  黃文博/台南報導


已婚國道斗南分隊警察賈慶馨,不知檢點另交女友,還醋勁大發,持刀砍傷追求女友的男子,一審被依殺人未遂判處六年六月,台南高分院第一次更審,合議法官認定被告符合自首規定,改判三年有期徒刑。

已婚的警員賈慶馨,另與汪姓女子交往,但兩人感情進展不順利,他恐汪女疏遠,曾兩度寫信試圖挽回,並警告其他追求者,如橫刀奪愛,將會有殺身之禍,九十年十一月廿一日凌晨,賈下班後,到嘉義縣阿里山鄉樂野村女友經營的小吃部。


從外窺見魏應修在該處,認為他有意追求汪女,竟醋勁大發,萌殺人犯意,即衝入持女友放在店內的尖刀朝魏某頸部砍殺,還衝到廚房拿兩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朝魏某眼睛擲射,再持菜刀猛砍左手、嘴部。

魏某因眼鏡被打破,跑出外面車內換眼鏡,再回屋內,見賈某持菜刀抵住汪女頸部,魏破門而入要救女友,賈某就轉而追殺魏,並砍中其身體多處成傷,隨即押女友上車,後來因車輛撞到山壁故障而作罷。

賈某隨即向嘉義縣警方投案,嘉義地檢署是依傷害罪將他提起公訴,但嘉義地方法院審判長蔡虔霖、法官柯月美、廖政勝認定他是殺人行為,遂變更起訴法條,改依殺人未遂審判,庭訊時,被告一再辯稱他是向警方自首而非投案,不過一審法官並不認同,因為賈某離開現場,警方已經到了現場,遂判有期徒刑六年六月。

台南高分院第一次更審,合議庭審判長陳義仲、法官宋明蒼、受命法官張世展認為,被告在犯案後,隨即向服務的國道公路警察第四隊分隊長徐炳期自首,比嘉義縣警方抵現場時間還早,因此認定符合自首規定,且已賠償被害人卅二萬元損失,法官遂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較為適當的三年有期徒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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