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傳聞證據
【試題】何謂傳聞證據?該類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其理論依據為何?試舉五種情形說明之。
【擬答】
(一)傳聞證據,指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或敘述性動作,提出於法庭作為證據使用者。
(二)關於傳聞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係採「傳聞證據排斥法則」,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第159條第1項)
據此,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三)採用傳聞法則之主要理由有三:
1. 傳聞證據之可信度低。
2. 無從確保被告之反對詰問權。
3. 無從貫徹直接審理原則。
(四)例舉說明如下:
1. 傳聞陳述(證人):
證人在法庭上傳述對待證事實有直接知覺之人在法庭外之陳述。
2. 傳聞陳述(共同被告):
將共同被告在審判外就待證事實所為之陳述,提出於法庭作為證據者。
3. 傳聞書面(他錄):
在法庭外將原證人之供述作成書面記錄(如筆錄),而於審判時,將該書面提出於法庭作為證據者。
4. 傳聞書面(自錄):
原證人親自作成之書面(如書信),而於審判時,將該書面提出於法庭作為證據者。
5. 傳聞錄音:
將原證人之證言錄音,而將該錄音帶提出於法庭作為證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