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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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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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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聞證據

【試題】何謂傳聞證據?該類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其理論依據為何?試舉五種情形說明之。

【擬答】

(一)傳聞證據,指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敘述性動作,提出於法庭作為證據使用者。

(二)關於傳聞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係採「傳聞證據排斥法則」,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第159條第1項)

據此,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三)採用傳聞法則之主要理由有三:

1. 傳聞證據之可信度低。

2. 無從確保被告之反對詰問權。

3. 無從貫徹直接審理原則。

(四)例舉說明如下:

1. 傳聞陳述(證人):

證人在法庭上傳述對待證事實有直接知覺之人在法庭外之陳述。

2. 傳聞陳述(共同被告):

將共同被告在審判外就待證事實所為之陳述,提出於法庭作為證據者。

3. 傳聞書面(他錄):

在法庭外將原證人之供述作成書面記錄(如筆錄),而於審判時,將該書面提出於法庭作為證據者。

4. 傳聞書面(自錄):

原證人親自作成之書面(如書信),而於審判時,將該書面提出於法庭作為證據者。

5. 傳聞錄音:

將原證人之證言錄音,而將該錄音帶提出於法庭作為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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