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罪推定原則
【試題】何謂無罪推定原則?其來源、意義、目的如何?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此有無規定?請詳述之。
【擬答】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開宗明義揭示: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是為「無罪推定原則」。(154條第1項)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及歐洲人權公約,率皆明文宣示無罪推定原則,此乃各法治國刑事訴訟程序共通之基礎原則,旨在保障刑事被告之人權,避免偵審人員預生偏見。
無罪推定原則之意義在於:被告之罪責,必須於合於訴訟規則的程序,被證明至使法院產生確信的心證程度之後,法院始能對其為有罪判決,在此時點之前,應推定被告為無罪。(林鈺雄)
(二)在法院形成有罪確信之前的所有程序,均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之拘束,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各階段之程序。本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1. 證據裁判原則: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能認定犯罪事實。(第154條第2項)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始能諭知有罪判決(即科刑或免刑判決)。(第299條第1項)
不能證明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第301條第1項)
有罪證明,即對於被告犯罪必須達到無任何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
2. 嚴格證明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第155條第2項)
3. 刑事訴訟程序上有關不利被告之處分,均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前提。例如,搜索、羈押等強制處分及起訴。
* 「罪疑唯輕」 vs 「無罪推定」
二者息息相關,且彼此具重疊性。惟仍有以下之不同:
罪疑唯輕原則,基本上是法院評價證據之後,亦即法院依法定調查證據程序並以自由心證評價之後,才適用的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則適用於法院形成有罪確信前之所有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各階段之程序,均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