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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違法搜索、扣押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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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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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搜索、扣押之效果

【試題】甲因強盜罪嫌而被通緝,刑警乙得知甲在某屋內,竟未持搜索票,逕行進入該屋一樓內搜索而逮捕到甲,更因搜索屋內二樓小保險箱而查獲甲另犯常業重利罪之相關帳冊予以扣押。試問:乙搜索小保險箱所扣押之帳冊,有無證據能力?

【擬答】

(一)搜索之合法性

1. 為避免犯罪擴大或犯人脫逃,依本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官員,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是為對人之緊急搜索:

1)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2)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3)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2. 本題是否符合「對人之緊急搜索」?關鍵在於刑警乙知道甲在屋內是否係基於「合理根據」,亦即「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所謂合理根據,不能僅憑主觀上之推測或想像,必須有一定之事實,致令偵查人員可信其存有應搜索之人,方能屬之。須具有合理根據,乙之搜索方為適法,否則即為違法。

3. 本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係以緝捕嫌犯為目的,亦即是對「人」搜索,而非對「物」搜索。如已達對人搜索之目的後,又任意擴大對物搜索,即為違法搜索。91年台上字第5653號判決參照)

依題旨,乙經搜索後已達逮捕甲之目的,其後在未有搜索票下,竟任意擴大搜索範圍。準上說明,乙擴大對物之搜索係屬違法。

(二)扣押之合法性

1.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是為「另案扣押」。(第152條)

實施另案扣押,須符合「一目瞭然法則」方得扣押,其要件如下:

1)須是因合法之搜索、扣押時而發現另案該應扣押物。

2)該應扣押物,須是在執行人員之目視範圍內所發現。

3)須是從外觀上,「立即且明顯」而可認定,其為應扣押之物。

所謂「立即且明顯」,係指一見即知有「相當理由」。

2. 依題旨,乙所查獲之另案相關帳冊,係基於違法搜索而取得,且其所為之扣押,亦不符本法「另案扣押」之要件,其所為之扣押顯然違法。

(三)事後審查及證據能力

1. 刑警乙於實施緊急搜索後,應於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第131條第3項)

2. 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第131條第4項)

3. 法院對此違法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護公共利益均衡維護(第158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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