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
※ 扣押之意義
扣押,係指為取得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之占有而為之強制處分。
本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就「可為證據之物」而言,扣押之目的是為保全證據;
就「得沒收之物」而言,扣押之目的則是為保全執行。
※ 扣押之原因
1. 因搜索而取得扣押物。
2. 因提出命令而受命人遵命提出者: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第133條第2項)
3. 遺留物、任意提出之留存物: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扣押之規定。(第143條)
※ 扣押令狀之概念
扣押本身並無令狀,通常扣押係隨搜索後而為之,而不論有無令狀之搜索均得為「附帶扣押」及「另案扣押」,因此:
1. 如因有令狀搜索而發現之應扣押物,為搜索票所記載者,即屬「有令狀之扣押」;
2. 如因無令狀搜索而發現之扣押物,或因有令狀搜索而為之附帶扣押或另案扣押,則可稱為「無令狀之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