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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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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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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

※ 扣押之意義

扣押,係指為取得可為證據得沒收之物之占有而為之強制處分。

本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就「可為證據之物」而言,扣押之目的是為保全證據;

就「得沒收之物」而言,扣押之目的則是為保全執行。

※ 扣押之原因

1. 因搜索而取得扣押物。

2. 提出命令而受命人遵命提出者: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第133條第2項)

3. 遺留物、任意提出之留存物: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扣押之規定。(第143條)

※ 扣押令狀之概念

扣押本身並無令狀,通常扣押係隨搜索後而為之,而不論有無令狀之搜索均得為「附帶扣押」及「另案扣押」,因此:

1. 如因有令狀搜索而發現之應扣押物,為搜索票所記載者,即屬「有令狀之扣押」;

2. 如因無令狀搜索而發現之扣押物,或因有令狀搜索而為之附帶扣押或另案扣押,則可稱為「無令狀之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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