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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無令狀搜索 一 同意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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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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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令狀搜索:(二)同意搜索

1. 法條規定:(第131條之1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2. 法理基礎:

   同意搜索之法理基礎乃在於基本權之捨棄。亦即受搜索人得同意捨棄其財產權及隱私權之保護,因而免除搜索票。

因此,搜索之方式及範圍等,均應取決於同意者之決定,並得撤回其同意。

3. 「自願性同意」:

所謂「自願性同意」,須綜合一切情狀而為判斷,例如:

1)須為明示之同意,僅是沉默未表示意見者,不得逕認為已同意。

2)偵查人員詢問之方式是否具威脅性,是否以強暴、脅迫、詐欺等不正方法而取得同意。

3)同意者之意識強弱、教育程度、智力等狀況。

4)是否於拘禁中所為之同意。

5)有學者主張,應要求偵查機關在取得同意前,告知得拒絕同意之意旨,並記明筆錄。用以確認其真意,及避免爭端,實值參考。(林鈺雄)

4. 發動門檻:不以有相當理由為必要。只須有同意即可為之。

5. 執行方式:

1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2)搜索之方式及範圍等,應以同意之範圍為限,並得隨時撤回其同意。

6. 附帶搜索之救濟:

1)不適用事後陳報制。並無須陳報執行結果。

2)實務:914月第一次台高院法律座談會結論)

    a. 檢察官親自或指揮執行者,得依第416條提起準抗告。

    b. 由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員執行者,「似可類推第416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認定所扣押之物,違反程序正義,不得作為證據,以資救濟。」

【試題】何謂出於自願性同意之搜索?其應具備之條件如何?試說明之。

【擬答】

刑事訴訟法(以下稱本法)以要式搜索為原則,不要式搜索為例外。本法第131條之1規定,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是為同意搜索。

同意搜索之法理依據乃在於基本權之捨棄,亦即被搜索人得同意捨棄其財產權及隱私權之保護,因而免除搜索票。(以下同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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