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搜索,係指以發現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為目的,而對身體、物件、電磁記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施以搜查檢索之強制處分。
※ 搜索之要件
(一)形式要件:須有搜索票。(令狀原則)
1. 相對法官保留原則:
(1)原則上,應事先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2)聲請人:
a. 檢察官(第128條之1第1項)
b. 司法警察官(第128條之1第2項)
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方得向法院聲請。(司法警察不得聲請)
2. 例外:無令狀搜索之情形有三:
(1)附帶搜索(第130條);
(2)緊急搜索(第131條第1、2項)
(3)同意搜索(第131條之1)
(二)實質要件:搜索須有合理根據
→ 「必要時」及「相當理由」
1. 對被告為搜索 → 須「必要時」 (第122條第1項)
對第三人為搜索 → 須「有相當理由可信」 (第122條第2項)
2. 所謂合理根據,其內涵有三:(林鈺雄)
(1)「存在」犯罪嫌疑之合理根據。
(2)「存有」搜索標的之合理根據。
(3)「存於」搜索範圍之合理根據。
* 所謂「存於搜索範圍之合理根據」,乃對被告或第三人進行搜索之重要區別。
亦即對於第三人住宅進行搜索,必須有「應搜索之人或物,存於該第三人住宅內之合理根據」方得為之。
* 「必要時」或「相當理由」雖有程度上之差異,但概念上均是指「不能僅憑主觀上之推測或想像,而必須有一定之事實,致令偵查人員可信其存有應搜索之人或物」。例如:可靠線民之通報、目擊者之告知。
* 有無合理之根據,應依一個「理性謹慎之人」,基於務實之普通常識,客觀判斷。
然而,偵查人員本身之「主觀經驗與專業知識」亦得作為此之判斷依據。
* 審查時,僅須為自由之證明即可;
心證程度只須有「大概如此之心證」,即50%之心證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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