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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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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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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防性羈押

【試題】何謂「預防性羈押」?並請從「刑事訴訟之目的」說明「預防性羈押」之正當性或必要性。

【擬答】

(一)所謂預防性羈押,指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事訴訟法(以下稱本法)第101條之11項所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為預防其再犯所為之羈押。

預防性羈押之原因,係犯下列各罪之一:

     1. 刑法第17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75條第1項、第2 項之放火罪;

            176條之準放火罪。

     2. 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

224條之強制猥褻罪、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

225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

227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3. 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

      4. 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5.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6. 刑法第325條、第326條之強奪罪。

      7. 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詐欺罪。

      8. 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二)以被告有再犯之虞而為之預防性羈押,有如下問題值得檢討:

1. 預防性羈押是預防未來犯罪的社會安全保護措施,已逸脫羈押原本是為保全刑事追訴及執行之目的。

2. 預防性羈押以被告有再犯之虞為羈押理由,有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之嫌。

3. 從刑事政策觀點而言,預防性羈押本質上就是一種弊多於利的短期自由刑,不符合再社會化之特別預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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