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防性羈押
【試題】何謂「預防性羈押」?並請從「刑事訴訟之目的」說明「預防性羈押」之正當性或必要性。
【擬答】
(一)所謂預防性羈押,指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事訴訟法(以下稱本法)第101條之1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為預防其再犯所為之羈押。
預防性羈押之原因,係犯下列各罪之一:
1. 刑法第17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75條第1項、第2 項之放火罪;
第176條之準放火罪。
2. 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
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
第225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
第227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3. 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
4. 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5.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6. 刑法第325條、第326條之強奪罪。
7. 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詐欺罪。
8. 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二)以被告有再犯之虞而為之預防性羈押,有如下問題值得檢討:
1. 預防性羈押是預防未來犯罪的社會安全保護措施,已逸脫羈押原本是為保全刑事追訴及執行之目的。
2. 預防性羈押以被告有再犯之虞為羈押理由,有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之嫌。
3. 從刑事政策觀點而言,預防性羈押本質上就是一種弊多於利的短期自由刑,不符合再社會化之特別預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