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之程式
【試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下級法院之判決,得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即享有上訴權者何人?又下列之上訴程序,是否合法?倘其上訴程序存有瑕疵,法院應如何處理?
(一)被告為民國七十年十月二十日出生,所犯竊盜罪經第一審判處罪刑。判決正本於九十年九月三十日收受送達;被告之父某甲不服該項判決,於同年十月十八日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於同月十九日收受該上訴書狀。此項上訴第二審能否為實體裁判?
(二)被告為成年人,所犯詐欺罪經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後,被告之原審選任辯護人A律師,以自己之名義為被告之利益,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但上訴書狀未列被告為上訴人。此項上訴是否合法?高等法院應如何受理本件上訴?
【擬答】
(一)上訴權人,即依法得提起上訴之人,其範圍如下:
1. 當事人: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第344條第1項前段)
稱當事人,即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第3條)
2.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第345條)
3.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第346條)
4. 自訴案件之檢察官: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第347條)
(二)題示情形分別說明如下:
1. 被告之父甲所提之上訴:
(1)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是否具有法定代理人身分,應以上訴時為準。
依題旨,被告係於70年10月20日出生,其父甲係於90年10月18日提起上訴,即上訴時被告尚未成年,故甲得以法定代理人之資格上訴。
(2)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350條第1項)
惟若於上訴期間內誤向上級審法院提出者,實務上亦承認其為合法上訴。
因此,本題甲雖係向第二審法院提上訴,亦屬合法。
(3)上訴期間為十日,自當事人收受判決後起算。(第349條本文)
上訴是否逾期,應以上訴書狀實際到達法院之日為準。
本題,被告於90年9月30日收受判決送達,法院遲至10月19日方收到該上訴書狀,已逾上訴期間,故甲所提上訴不合法。
本項瑕疵不能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第367條),而不得為實體裁判。
2. A律師所提之上訴:
(1)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惟此乃屬代理上訴權,應以被告之名義為之。本題A律師以自己名義為被告利益上訴,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2)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題示情形,原審辯護人A,係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僅未於上訴書狀內表明以被告之名義上訴字樣,其情形既非不可補正,高等法院自應依法先命補正。(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6號解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