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合論之基本概念
【競合體系】
刑法上之競合,分為「純正競合」與「不純正競合」
(一)純正競合:
1. 想像競合
2. 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 95年7月1日施行之新刑法,已刪除「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
(二)不純正競合:
係指構成要件之重疊現象,即雖有數刑罰條款競合之形式,但實質上卻僅適用其中一個刑罰條款,而排斥其他刑罰條款適用之現象。可分為:
1. 行為單數之不純正競合:即「法條競合」
(1)特別關係
(2)補充關係
(3)吸收關係
(4)擇一關係
2. 行為複數之不純正競合
(1)與罰之前行為
(2)與罰之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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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像競合
想像競合:指行為人基於一個意思決定,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發生侵害數個法益之結果,該當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而成立數個罪名。(88年台上字第5475號判決參照)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即是指想像競合。
性質:犯罪之競合(犯罪單數)、純正競合
【成立要件】
1. 須為一行為(行為單數)
2. 須實現數個構成要件(觸犯數罪名)
3. 須侵害數法益
【類型】
1. 同種想像競合犯:
指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實現數個同種罪名之構成要件。
例如,投擲一顆炸彈,造成十人死亡。
2. 異種想像競合犯:
指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實現數個不同種罪名之構成要件。
例如,開一槍,擊斃一人,擊傷二人。
【法律效果】
1. 實質根據:刑罰衡平原則- 同一行為之處罰一次性。
2.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第55條本文)
即在犯罪宣告上為數罪,在量刑上則從重罪處斷。
3. 量刑限制:輕罪對量刑有「封鎖作用」
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第55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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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條競合
法條競合:指一行為而同時構成數個刑罰條款,而只適用其中一刑罰條款,即可掌握該犯罪行為之不法内涵,所形成之競合關係。學者有稱之為「法律單數」。(林山田)
性質:單純一罪(法律單數)、不純正競合
法理:雙重評價禁止原則
【成立要件】
1. 須行為單數
2. 須實現數個構成要件
3. 須侵害同一法益
【競合型態】
1. 特別關係
意義:指A罪之構成要件,概念上必然包含B罪之所有構成要件,則A罪對於B罪即有特別關係。
適用原則:特別規定優先普通規定而適用。
類型:
〈1〉「變體構成要件」與「基本構成要件」之特別關係:
例如: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272條第1項)與普通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
〈2〉「加重構成要件」與「過失構成要件」之特別關係:
例如:傷害致死罪(第277條第2項)與過失致死罪(第276條第1項)
〈3〉「結合構成要件」與「單一構成要件」之特別關係:
例如:強盜殺人罪(第332條第1項)與強盜罪(第328條第1項)
2. 補充關係
意義:指A罪與B罪所保護之法益相同,而B罪只是補充性地加以適用,則B罪對A罪即有補充關係。
適用原則:主要規定排斥補充規定而適用。
類型:
〈1〉侵害階段不同之補充關係:
例如:殺人既遂罪(第271條第1項)與殺人未遂罪(第271條第2項);殺人既遂罪(第271條第1項)與預備殺人罪(第271條第3項)
〈2〉參與形態不同之補充關係:
例如:「教唆或幫助犯」與「正犯」
〈3〉「危險構成要件」與「實害構成要件」之補充關係:
例如:遺棄罪(第25章)與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
3. 吸收關係:
意義:指實現A罪之構成要件,通常均會伴隨實現B罪之構成要件要素,即B罪乃A罪典型之伴隨行為,則A罪對B罪即有吸收關係。
適用原則:吸收條款優先被吸收條款而適用。
類型:
〈1〉重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
〈2〉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
4. 擇一關係:
意義:指A罪與B罪所保護之法益相同,但兩罪間不屬於「特別關係」、「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者。
例如:通謀開戰罪(第103條)與通謀喪失領域罪(第104條)
適用原則:擇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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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罰之前行為
不罰之前行為(與罰之前行為):指已合併在後行為加以處罰之前行為。
申言之,形式上雖有先後二行為,但實質上前行為只是後行為之前階段行為,而只處罰在後之主要行為,即可包含在前之次要行為之不法内涵,故僅論以後行為之罪刑為已足。
【成立要件】
1. 須有前後二個行為(行為複數)
2. 須前行為具備犯罪成立要件。
3. 主體同一性:行為人同一。
4. 法益同一性:前後行為係侵害同一法益。
5. 客體同一性:前後行為之行為客體相同。
【法律效果】
不罰之前行為,類似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僅論以後行為之罪刑為已足,而無庸再處罰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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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罰之後行為
不罰之後行為(與罰之後行為):指已合併在前行為加以處罰之後行為。
申言之,形式上雖有先後二行為,但實質上,後行為只是前行為之伴隨行為,藉以確保前行為之犯罪成果,而只處罰在前之主要行為,即可包含在後之次要行為之不法内涵,故僅論以前行為之罪刑為已足。
【成立要件】
1. 須有前後二個行為(行為複數)
2. 須後行為具備犯罪成立要件。
3. 主體同一性:行為人同一。
4. 法益同一性:前後行為係侵害同一法益。
5. 客體同一性:前後行為之行為客體相同。
【法律效果】
不罰之後行為,類似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僅論以前行為之罪刑為已足,而無庸再處罰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