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吾法吾天
市長:Ewin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不分類不分類【吾法吾天】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刑法】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刑法】競合論
 瀏覽19,167|回應0推薦0

Ewin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競合論之基本概念

【競合體系】

  刑法上之競合,分為「純正競合」與「不純正競合」

(一)純正競合:

   1. 想像競合

   2. 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95年7月1施行之新刑法,已刪除「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

(二)不純正競合:

      係指構成要件之重疊現象,即雖有數刑罰條款競合之形式,但實質上卻僅適用其中一個刑罰條款,而排斥其他刑罰條款適用之現象。可分為:

   1. 行為單數之不純正競合:即「法條競合」

     1)特別關係

     2)補充關係

     3)吸收關係

     4)擇一關係

   2. 行為複數之不純正競合

     1)與罰之前行為

     2)與罰之後行為

※※※※※※※※※※※※※※※※※※※※※※※※※※※※※※※※

※ 想像競合

想像競合:指行為人基於一個意思決定,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發生侵害數個法益之結果,該當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而成立數個罪名。88年台上字第5475判決參照)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即是指想像競合。

性質:犯罪之競合(犯罪單數)、純正競合

【成立要件】

1. 須為一行為(行為單數)

2. 須實現數個構成要件(觸犯數罪名)

3. 須侵害數法益

【類型】

1. 同種想像競合犯:

   指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實現數個同種罪名之構成要件。

   例如,投擲一顆炸彈,造成十人死亡。

2. 異種想像競合犯:

   指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實現數個不同種罪名之構成要件。

   例如,開一槍,擊斃一人,擊傷二人。

【法律效果】

1. 實質根據:刑罰衡平原則- 同一行為之處罰一次性。

2.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第55條本文)

   即在犯罪宣告上為數罪,在量刑上則從重罪處斷。

3. 量刑限制:輕罪對量刑有「封鎖作用」

   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第55條但書)

※※※※※※※※※※※※※※※※※※※※※※※※※※※※※※※※

※ 法條競合

法條競合:指一行為而同時構成數個刑罰條款,而只適用其中一刑罰條款,即可掌握該犯罪行為之不法内涵,所形成之競合關係。學者有稱之為「法律單數」。(林山田)

性質:單純一罪(法律單數)、不純正競合

法理:雙重評價禁止原則

【成立要件】

1. 須行為單數

2. 須實現數個構成要件

3. 須侵害同一法益

【競合型態】

1. 特別關係

   意義:指A罪之構成要件,概念上必然包含B罪之所有構成要件,則A罪對於B罪即有特別關係。

   適用原則:特別規定優先普通規定而適用。

   類型:

 〈1〉「變體構成要件」與「基本構成要件」之特別關係:

     例如: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272條第1項)與普通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

  〈2〉「加重構成要件」與「過失構成要件」之特別關係:

     例如:傷害致死罪(第277條第2項)與過失致死罪(第276條第1項)

  〈3〉「結合構成要件」與「單一構成要件」之特別關係:

     例如:強盜殺人罪(第332條第1項)與強盜罪(第328條第1項)

2. 補充關係

   意義:指A罪與B罪所保護之法益相同,而B罪只是補充性地加以適用,則B罪對A罪即有補充關係。

   適用原則:主要規定排斥補充規定而適用。

   類型:

 〈1〉侵害階段不同之補充關係:

     例如:殺人既遂罪(第271條第1項)與殺人未遂罪(第271條第2項);殺人既遂罪(第271條第1項)與預備殺人罪(第271條第3項)

  〈2〉參與形態不同之補充關係:

     例如:「教唆或幫助犯」與「正犯」

 〈3〉「危險構成要件」與「實害構成要件」之補充關係:

     例如:遺棄罪(第25章)與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

3. 吸收關係

   意義:指實現A罪之構成要件,通常均會伴隨實現B罪之構成要件要素,即B罪乃A罪典型之伴隨行為,則A罪對B罪即有吸收關係。

   適用原則:吸收條款優先被吸收條款而適用。

   類型:

  〈1〉重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

  〈2〉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

4. 關係

    意義:指A罪與B罪所保護之法益相同,但兩罪間不屬於「特別關係」、「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者。

    例如:通謀開戰罪(第103條)與通謀喪失領域罪(第104條)

      適用原則:擇一適用。

※※※※※※※※※※※※※※※※※※※※※※※※※※※※※※※※

※ 不罰之前行為

不罰之前行為(與罰之前行為):指已合併在後行為加以處罰之前行為。

申言之,形式上雖有先後二行為,但實質上前行為只是後行為之前階段行為,而只處罰在後之主要行為,即可包含在前之次要行為之不法内涵,故僅論以後行為之罪刑為已足。

【成立要件】

1. 須有前後二個行為(行為複數)

2. 須前行為具備犯罪成立要件。

3. 主體同一性:行為人同一。

4. 法益同一性:前後行為係侵害同一法益。

5. 客體同一性:前後行為之行為客體相同。

【法律效果】

不罰之前行為,類似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僅論以後行為之罪刑為已足,而無庸再處罰前行為。

※※※※※※※※※※※※※※※※※※※※※※※※※※※※※※※※

※ 不罰之後行為

不罰之後行為(與罰之後行為):指已合併在前行為加以處罰之後行為。

申言之,形式上雖有先後二行為,但實質上,後行為只是前行為之伴隨行為,藉以確保前行為之犯罪成果,而只處罰在前之主要行為,即可包含在後之次要行為之不法内涵,故僅論以前行為之罪刑為已足。

【成立要件】

1. 須有前後二個行為(行為複數)

2. 須後行為具備犯罪成立要件。

3. 主體同一性:行為人同一。

4. 法益同一性:前後行為係侵害同一法益。

5. 客體同一性:前後行為之行為客體相同。

【法律效果】

不罰之後行為,類似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僅論以前行為之罪刑為已足,而無庸再處罰後行為。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234&aid=2574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