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吾法吾天
市長:Ewin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不分類不分類【吾法吾天】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刑法】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刑法】假釋
 瀏覽1,936|回應0推薦0

Ewin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假釋制度

【問題】假釋的要件為何?設立假釋制度的目的何在?

(一)假釋之意義及要件

      假釋,指對於受徒行之執行已達一定期間之受刑人,因有悛悔實據,乃附條件暫予釋放,准其出獄,而於法定期間內未經撤銷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假釋之要件:(刑法第77條)

     1. 須已受徒刑之執行。

     2. 須有悛悔實據。

     3. 須執行已達一定期間:

        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

     4. 須無禁止假釋事由:

        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第77條第2項)

       1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2特別累犯之「三振條款」:

          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 a. 假釋期間、b.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  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3犯本法第91條之1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二)假釋制度之目的,主要如下:

     1. 補長期自由刑之弊。

     2. 鼓勵受刑人悔過自新,使其適應社會生活。

     3. 減輕國家對受刑人之糜費

※ 假釋之撤銷

1. 撤銷事由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第78條第1項前段)

2. 撤銷期限

1)須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以內撤銷其假釋(第78條第1項)

2)假釋期滿逾三年者,即不得撤銷假釋(第78條第1項但書)

3. 撤銷效果

1)假釋經撤銷後,即應繼續原徒刑之執行。

2)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第78條第2項)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234&aid=2574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