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義務者之遺棄罪
第294條第1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試題】 甲開車不慎撞倒乙,致其頭胸受傷,甲未將其送醫救治,僅將之拖至路旁稻田,棄置甚久,終告不治,問甲須負何種刑責?
(一)甲開車不慎撞倒乙致其頭胸受傷,可能成立刑法「過失傷害罪」:(第284條第1項)
1.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1)結果原因:若非甲開車撞到乙,則不會發生乙受傷之結果,故甲之行為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2)行為不法:甲開車不慎撞到人,違反一般理性謹慎之駕駛人,應小心開車注意行人之客觀必要注意義務,製造了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具行為不法。
(3)結果不法:本題,只要甲妥加注意,小心開車,即可避免該傷害結果之發生,故甲違反客觀結果迴避義務,實現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亦有結果不法。
綜之,甲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2. 小結: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甲成立本罪。
(二)甲開車撞倒乙後,將乙棄置路邊,可能成立刑法「有義務者遺棄罪」:(第294條第1項)
1. 犯罪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開車撞傷人,依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刑法第15條第2項)甲對於被撞傷之乙,乃係依法令負有保護義務之人。依題旨,乙被撞致頭胸受傷,處於無法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狀態,係屬無自救力之人;甲竟將乙拖至路邊,使乙置於無法受保護之狀態,乃屬遺棄行為。主觀上,甲認識其將乙撞傷成無自救力之人,而決意遺棄之。綜之,甲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2. 小結: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甲成立本罪。
(三)甲撞傷乙後將乙棄置路邊,致乙終告不治,可能成立刑法「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第271條第項、第15條)
1.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構成要件:
a. 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發生:
依題旨,乙被棄置甚久,終告不治,亦即發生本罪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
b. 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
甲撞傷乙,致乙生命安全發生危險,依刑法第15條第2項,甲負有防止乙死亡結果發生之義務。
c. 行為人未為法規範所期待之行為(不作為):
甲撞傷乙後,未將乙送醫救治,未為法規範所期待之行為。
d. 作為之可能性:
甲是在可以救治乙之情況下,而不為救治。亦即是有作為可能性之情況下,而未為法規範所期待之行為。
e. 不作為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準因果關係、假設之因果關係)
若甲將乙送醫救治,即不會發生乙死亡結果,故甲之不作為與乙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
f. 不作為與作為等價:
甲之不作為造成乙死亡,在刑法非價上,和以作為造成死亡者相當。
(2)主觀構成要件:
甲明知乙被撞傷,應預見若不將乙送醫,可能導致乙死亡,仍容認此結果發生而逕行離去,是甲具有未必故意。
2. 小結: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甲成立本罪。
(四)甲撞傷人後不顧而去,可能成立刑法「肇事逃逸罪」:(第185條之4)
1. 犯罪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開車撞人,乃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甲撞傷乙後,不予救助反而逕行逃離現場,即有逃逸行為。主觀上,甲對其肇事逃逸有認識並決意行之。綜之,甲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2. 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 客觀處罰條件:依題旨,甲撞到乙,致乙頭胸受傷,符合「致人死傷」之處罰條件。
4. 小結:甲成立本罪。
(五)競合:
遺棄罪旨在保護生命安全法益;肇事逃逸罪之保護法益則有「生命身體安全說」、「公共安全說」及「民事請求權的保障說」等見解,實務係採「生命身體安全說」。
1. 「肇事逃逸罪」和「有義務者遺棄罪」侵害之法益具有同一性,係屬法條競合(補充關係),應僅論以基本規定之「有義務者遺棄罪」。(甘添貴)
2. 「有義務者遺棄致死罪」和「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侵害之法益具有同一性,係屬法條競合(補充關係),應論以基本規定之「殺人罪」。(甘添貴)
3. 「過失傷害罪」及「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因犯意各別,應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