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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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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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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

【問題】某甲請搬家公司代為搬家,搬家公司工人某乙前往搬運東西時,誤把某甲之室友某丙的電視機也一併搬上車。某甲見狀,由於平時和某丙感情不睦,所以也不聲張,任由某乙將電視機搬往新家。某甲刑事責任如何?

(一)乙誤把丙的電視搬上貨車,可能成立「竊盜罪」:(第320條第1項)

1. 客觀上,乙未經丙之同意,將電視搬至甲的新家,係破壞丙的支配持有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關係,係屬竊取行為;惟主觀上,乙對該物係丙所有並無認識,欠缺竊盜故意。因此,乙不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2. 小結:乙不成立本罪。

(二)甲見乙誤搬丙的電視而不阻止,可能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所謂「間接正犯」,乃指行為人利用他人不具正犯可罰性之行為為工具,而為自己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以遂其犯罪目的之正犯

整個犯罪歷程中,行為人雖非親自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但對犯罪的實現具有「意思支配」之主導地位,如同其親自實行一般,故在法律評價上,具正犯性

本題,對甲之行為檢驗如下:

1. 間接正犯之客觀要件

1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係由被利用者之行為所實現

     間接正犯之成立,首須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之全部或一部,已由被利用者之行為所實現。本題中,承上所述,乙未經丙同意搬走電視至甲新家之行為,因而造成侵害丙對該物之所有權及持有關係之結果。

2被利用者具有工具適格

凡被利用者不具正犯之可罰性者,即具有工具適格

承上,乙因欠缺竊盜故意,故不成立本罪,是乙具有工具適格。

3被利用者之行為,係受利用者之意思所支配

     即利用者對於犯罪的實現具有「意思支配」之主導地位,而被利用者在此利用支配關係中,猶如利用者之行為工具。

     本題,乙係受甲委請,聽命於甲而為其搬家,可能誤搬他人之物,客觀上乃甲所能預見,並應避免之事。但甲見乙誤搬丙的電視而不阻止,任由乙將電視搬往其新家,是甲在有正確認識之情況下,依其計畫利用乙之行為而實現犯罪構成要件。

2. 間接正犯之主觀要件

   甲明知乙將電視般至其新家,而決意不阻止,任乙為之,是甲有利用乙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之故意;再者,甲明知其對該電視並無法律上之占有權限,仍為占有之,是甲亦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3. 結論: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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