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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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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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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未遂

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學說上稱之為中止犯。

※ 中止犯之要件

    中止犯之成立,除一般未遂犯之要件外,尚須具備下列要件:

   1. 主觀要件:行為人須有已意中止之意思。

   1)中止意思:行為人有完全而永久地捨棄其整個犯罪計畫的故意。

   2)己意中止:須行為人出於自主動機而中止。

   2. 客觀要件:

   1)須有中止行為

        在未了未遂:行為人只須消極地放棄其犯罪之實行。

        在既了未遂:行為人尚須積極地防止其結果之發生。

 2)中止行為與結果未發生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 未遂犯可分為:

未了未遂(中絕未遂):指行為人已著手實行,而未完成實行行為之未遂。

既了未遂(缺效未遂):指行為人著手實行之後,雖已完成實行行為,但尚未發生結果之未遂。

(三)法律效果:

     1. 性質:中止未遂乃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2. 效果:「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己意中止

【問題】 中止未遂之成立,除結果之不發生外,另須出於「已意」(「因己意」),否則屬障礙未遂,對於何謂「因己意」,有何不同見解?試述之。

(一)中止犯之意義

     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學說上稱之為中止犯。

     中止犯之成立,除未發生犯罪結果外,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已意中止之意思;客觀上,須有中止行為,而中止行為與結果之不發生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二)中止未遂之成立,主觀上須有己意中止之意思,而所謂「已意中止」,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1. 外界障礙說

       非因受外界事物障礙而中止者,為中止未遂;若因受外界事物障礙而中止者,則為障礙未遂。

    2. 衷心悔悟說

       行為人須衷心悔悟,而捨棄其犯行者,方能成立中止未遂。

    3. 自主動機說

       行為人係出於自主動機而中止者,為中止未遂;出於他主動機而中止者,則為障礙未遂。

實務及通說均採自主動機說,一般而言,論斷標準為:「縱然我能,我亦不願」者,為中止未遂;「縱然我願,我亦不能」者,為障礙未遂。(法蘭克模式)

※ 準中止犯

【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中之規定,說明準中止犯之成立要件。

(一)準中止犯之意義

      所謂準中止犯,係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終了後,在結果發生前(即既了未遂),因己意中止,並以積極行為防止其結果發生,但其結果之未發生,與防止行為無因果關係者而言。

      在既了未遂,中止犯之成立,以防果行為與結果之未發生有因果關係為要件。然行為人以真摯努力防止結果發生,雖其防果行為與結果之未發生無因果關係,惟其衷心悛悔則與中止犯並無不同,是以,刑法修正時於第27條第1項後段增訂:「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使其亦能適用減免其刑之規定,學說上稱之為準中止犯。

(二)準中止犯之成立要件

1. 須結果未發生,然非防止行為所致。(無因果關係)

2. 須因己意中止犯行:行為人須出於自願地放棄其犯意。

3. 須真摯努力防止結果發生:(真摯性要件)

   即屬既了未遂,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是否具備真摯性,其標準有二:

1)積極性:

     即須積極地實行防果行為。

2)相當性:

     即其所實行者,須為能有效防止結果發生之相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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