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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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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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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 - 「現在」不法之侵害

【問題】正當防衛規定中,所稱現在不法之侵害之「現在」,應如何判斷?

(一)正當防衛之意義:

所謂正當防衛,依據刑法第23條規定,係指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所為之防衛行為。據此,正當防衛之成立,客觀上,須有「現在不法之侵害」之防衛情狀存在,行為人因而對侵害者實施防衛行為且未過當;主觀上,行為人須有防衛意思,亦即須有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思。

(二)所謂「現在」不法之侵害:

刑法第23條中所規定「現在不法之侵害」,所謂「現在」,乃指直接在眼前,已經開始,或是尚在持續當中的侵害。申言之,現在之侵害,包括:

1. 侵害即將馬上發生;

2. 侵害行為業已開始而仍繼續進行中;

3. 侵害行為已經既遂但尚未終了。

(三)是否是為「現在」之侵害,應就「侵害行為的客觀性」與「防衛行為的必要性」來加以認定。(黃榮堅)

1. 「現在」侵害與「過去」侵害之界限:對於過去不法之侵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而過去與現在如何區分,有下列三說:

1)侵害終了說

     凡侵害行為已終了者,即為過去之侵害;尚未終了前方為現在之侵害。

2)侵害人離去說

     如侵害者已離去現場,即為過去之侵害;否則,為現在之侵害。

3權利回復說

     凡已不能即時回復原來之權益者,是過去之侵害;否則,為現在之侵害。

小結:從正當防衛的意義而言,應採權利回復說。即已經確定無法挽救的侵害,是為過去的侵害,如果仍有挽救的餘地,則為現在之侵害。(黃榮堅)

例如,小偷剛偷了東西正要離開時,對保護法益仍有挽救之餘地,故仍可對之為正當防衛。

2. 「現在」侵害與「未來」侵害之界限:對於未來之不法侵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而未來與現在如何區分,有下列三說:

1)著手說:

     凡未著手侵害行為者,為未來之侵害;否則,即為現在之侵害。

2)預備說:

     凡未預備實施侵害行為者,為未來之侵害;否則,為現在之侵害。

3)有效性理論:

     侵害行為已經到達防衛者最後有效之防衛時點,就是現在之侵害。(黃榮堅採之)

 

正當防衛 - 必要性

【問題】正當防衛應否出於必要性?試說明之。

所謂正當防衛,依據刑法第23條規定,係指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所為之防衛行為。關於正當防衛之必要性,說明如下:

1. 防衛者的防衛行為,必須是各種有效防衛手段當中,最溫合的一種手段,也就是造成損害最輕微的一種手段,換言之,防衛行為須符合必要性。(黃榮堅)

2. 所謂有效的防衛手段,並不包括那些不可靠的、存有風險的、須付出其他代價的或對侵害者迴避的手段。例如女生遇上匪徒,可以用噴霧器對抗匪徒時,呼救或用雨傘反擊等較溫合手段並非有效方法。

3. 超過防衛行為所必要之程度者,則為防衛過當。有無過當?是以事前判斷之觀點,倘若任何一個理性之人處於防衛者之狀況,均會採取相同強度之防衛行為者,即可認為未過當。(林山田)(黃榮堅主張:事後判斷)

 

 

正當防衛 - 過當防衛

【問題】下列情形,主張正當防衛是否有理由?

    (一)甲於路上,遭乙所飼養之狼犬狂咬時,乃持路旁之木棍,擊打該狗死亡。

    (二)身材嬌小之甲女,出手毆打體格壯碩之乙男,詎乙竟持鐵條反擊,把甲女打成重傷。

(一)正當防衛之意義:

所謂正當防衛,依據刑法第23條規定,係指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所為之防衛行為。據此,正當防衛之要件有下:

1. 客觀要件:

1)須有正當防衛情狀:即「現在不法之侵害」。

2)須係實施正當防衛行為:

     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客觀必要行為

3)須防衛行為未過當。

2. 主觀要件:

   行為人須有防衛意思,亦即須「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思。

(二)據上,本題分別討論如下:

1. 正當防衛所防衛之對象,限於自然人之侵害行為,單純的動物攻擊,非屬此之侵害。故本題應分別情形討論:

1)若狗係由飼主乙控制而促使攻擊甲時:於此情形,該狗僅係乙藉之以侵害甲權利之工具,仍屬乙對甲之侵害行為,故甲得對之行使正當防衛。

     惟甲將狗打死,是否過當?按一般理性之人,處於甲之狀況,均會採取相同強度之防衛行為,故應認為未過當。

2)若狗係單純主動攻擊甲時:於此情形,甲所得主張者乃「緊急避難」,亦即對「物」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2. 防衛行為必須是客觀必要者,方為正當防衛。而所謂「客觀必要」,是指防衛行為能立即中止侵害且終局排除被侵害之危險。超過防衛行為所必要之程度者,則為防衛過當。有無過當?是以事前判斷之觀點,倘若任何一個理性之人處於防衛者之狀況,均會採取相同強度之防衛行為者,即可認為未過當。(林山田)

    準此,本題,甲女出手毆打乙男,係有「現在不法之侵害」,惟甲女身材嬌小,乙男體格壯碩,一般理性之人,處於乙男之狀況,均不會採取乙之方式而以鐵條反擊甲女,是其防衛行為顯然過當。因此,乙男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至多僅能減輕罪責。

 

 

【問題】依刑法正當防衛之規定,「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所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者,究係故意行為之規定,抑或是過失行為之規定而為減輕或免除?試申論之。

刑法第23條但書規定: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法律效果如何適用,應分別就過當防衛之類型而定,茲說明如下:

1. 故意的過當防衛:

   此指防衛者對於超過防衛程度之事實具有認識之情形。例如,甲對乙施予拳擊,乙情急下拿起斧頭反擊,致將甲砍死。

   對於故意的過當防衛,應按故意行為之規定而為減輕或免除其刑。如上例中,乙該當故意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且因防衛行為過當而具有違法性,但得依刑法第23條但書規定減免其故意殺人罪之刑責。

2. 過失的過當防衛:

   此指防衛者對於超過防衛程度之事實沒有認識的情況。例如,甲對乙施予拳擊,乙原想拿木棍反擊,但情急下誤拿斧頭,致將甲砍死。

   對於過失的過當防衛,應按過失行為之規定而為減輕或免除其刑。如上例中,乙該當過失致死罪(第276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且因防衛行為過當而具有違法性,但得依刑法第23條但書規定減免其過失致死罪之刑責。

 

 

正當防衛 - 防衛意思

【問題】甲以殺乙意思,用手槍向乙扣板機,但是正巧也遇到乙為了屢次伺機殺甲,而以手槍向甲發射。此時,若甲未向乙扣板機,可能他自己已被殺害身亡。就客觀情勢而言,甲之為為無異是針對乙之現在不法的侵害所為之自行防衛。

    (一)分別就客觀主義刑法理論與主觀主義刑法理論,申論甲是否成立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二)所謂「防衛之意思」,其意涵如何?是否包括出於防衛之目的?

(一)對於違法性本質論,學說上有二種不同之理解:

1. 行為非價論

   本於主觀主義立場,此說著眼於行為的反倫理性,認為違法性是對於人的行為之規範違反性,所作的一種否定的價值判斷。因而違法性的判斷應考慮行為人的意思內容,故又稱「人的違法觀」。據此,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會影響違法性的判斷。

   依此說,題示情形,甲對於客觀上存在有正當防衛情狀並無認識,欠缺防衛意思,故不能成立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2. 結果非價論

   本於客觀主義立場,此說著眼於行為所引起之法益侵害危險性的結果,認為違法性是對於行為所造成法益侵害之結果,所予以否定的價值判斷,又稱「物的違法觀」。是以,此說認為違法性的判斷應著重於客觀面,至於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對於違法性的判斷並無影響。

   依此說,題示情形,客觀上乙正準備對甲開槍,甲之生命法益正受侵害,雖甲對此正當防衛情狀並無認識,仍可成立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3. 小結:對於違法性的本質,通說乃傾向於折衷見解,認為違法性的本質兼含「行為非價」與「結果非價」。據此,行為人之主觀認識及行為結果均會影響違法性之評價。

本題,甲對乙開槍時並不知道乙也正要對甲開槍,欠缺對正當防衛的主觀認識。學說上對此種主觀上欠缺防衛意思之情形,稱之為「偶然正當防衛」,此情形,因欠缺正當防衛之主觀要件,故不能阻卻違法。

(二)就「防衛意思」之內容,學說上有二種不同見解:

1. 目的說:認為行為人主觀上,須是出於防衛之目的或動機,方能成立正當防衛。如果是因激憤或攻擊等其他目的,則非屬防衛意思。

2. 認識說: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只要認識有防衛情狀存在,而有避免侵害的意識即為已足,縱另有激憤或攻擊之意思,仍可認有防衛意思。

3. 小結:多數學者採認識說。據此,所謂「防衛意思」,應是指防衛者主觀上認識到客觀上存在緊急的防衛情狀,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思,而實施緊急防衛行為者,即得認為具有防衛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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