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全國反貪污扁聯盟
市長:天煞孤星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政治時事【全國反貪污扁聯盟】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民進黨國務機要費弊案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15機密外交雙核銷 疑槓國務費
 瀏覽858|回應5推薦0

天煞孤星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15機密外交雙核銷 疑槓國務費

  • 2008-10-19
  • 中國時報
  • 【陳志賢/台北報導】




 

 




     特偵組一周來密集提訊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及出納陳鎮慧後,對國務機要費案中的機密外交支出有重大突破。查出陳水扁在九十五年底吳淑珍被起訴後,涉嫌開始指示林、陳,整理出十五項機密外交事項,以國務費中「機密費」核銷,但經查證,十五項外交機密經費早由其他單位支出。


 


     特偵組透露,扁家弊案極為難查,係因陳水扁早在兩年多前,就已經預先作好了與檢調「大鬥法」的準備工作。陳水扁在被約談時,提出十五項機密外交,共花費兩億多元。但特偵組根據查扣的證據發現,這十五項機密外交經費根本不是來自國務機要費。


 


 兩年前 扁指示林德訓補列領據


     據指出,陳水扁在九十五年十一月,查黑中心起訴吳淑珍、九十五年十二月接獲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將吳淑珍澤西島洗錢情資「示警」後,擔心他以領據核銷「機密費」不法部分終會東窗事發,遂在九十五年十二月間,指示林德訓整理出十五項機密外交事項,並要陳鎮慧以電腦輸入補列機密費領據核銷項目。


 


     這十五項機密外交事項,包括支付郝廣才二千萬元,拍攝「發現台灣系列」的〈蕃茄大王篇〉、〈相信台灣篇〉兩支短片;贊助二千萬給「三二六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在九十二年贊助一千萬給「全民公投、催生新憲」大遊行等。


 


 其他單位早埋單 又報支國務費


     特偵組懷疑,陳水扁將十五項機密外交列入,疑是參考過馬英九的無罪理由後,決定以「大水庫理論」及「國務機要費是特別的特別費」,作為日後接受檢調調查時的抗辯基調。


 


     但陳水扁百密一疏,沒料到陳鎮慧另外製作了原始報銷的流水帳。因此事後特偵組搜索陳鎮慧時,自她的隨身碟內發現國務機要費核銷的流水帳,發現這十五項機密外交根本是事後才被補列,有塗改更動的跡象。


 


     同時,特偵組在二度搜索扁辦時,查扣了大批領據,事證已經「咬死」陳水扁長期指示陳鎮慧及林德訓不實核銷機密費。



公幹天王藏鏡人敬上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134&aid=4613275
 回應文章
府領外交機密費 即現珍兄帳戶
推薦0


天煞孤星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府領外交機密費 即現珍兄帳戶






2008/11/01 05:52




特偵組追查扁家海外密帳,查出疑有國家機密經費流入。
檢方發現,外交部有些專案以美金現鈔支付的機密工作費被領取後,
吳景茂海外帳戶在相近的時間就收到等額匯款,辦案人員覺得其中疑點重重。


特偵組偵辦國務機要費案,陳水扁提出多件機密工作作為抗辯;
但是辦案人員向外交部、國安會等單位查詢後,
卻發現扁執政時期經常一張領據便要求外交部等單位,提供大筆美金現鈔、空白旅行支票等,
但流向、去處、用途卻都未建檔。


檢方向外交部調閱資料,勾稽比對部分機密經費交付總統府與海外密帳匯款的時間點,
發現疑有部分經費在交給總統府後不久,扁家海外的吳景茂帳戶竟有幾乎等額金錢匯入。


特偵組偵查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上月廿五日發動扁案第二波搜索,
檢調即懷疑陳水扁私吞機密外交經費
曾搜索與執行外交事務有關的邱義仁、前外交部長陳唐山、黃志芳等人住處;
前天偵辦邱義仁時,也傳喚了陳唐山、外交部前次長高英茂及國防部前次長柯承亨等證人。


此外,辦案人員發現,邱義仁在扁案如火如荼偵查期間,
疑將替陳水扁執行金援專案的資料帶至特定處所藏放,
邱義仁日前幾度赴扁辦,更引起外界關注。


【2008/11/01 聯合報】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134&aid=4613292
機密外交金額 判決書內容矛盾
推薦0


天煞孤星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機密外交金額 判決書內容矛盾






【大紀元6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林長順台北15日電)扁家4大案二審判決,國務費部分,法官採信前總統陳水扁答辯,認為大部分已用於機密外交。根據判決書,包括326大遊行、聯合國台灣禮敬等,法官都認定扁以國務費支出。






台灣高等法院11日二審宣判後,今天已將正式判決書送達被告與檢方。扁案二審判決書共分上、下2大冊,上冊共405頁,主要是判決主文及事實;下冊508頁,全為附表。

陳水扁二審由無期徒刑改判20年,關鍵原因在於一審認定扁貪污的國務費達新台幣1億餘元,但二審法官只認定貪污金額約1490餘萬。根據今天出爐的判決書附表內容,二審認定,扁提出的22項外交工作,有11項機密外交共計新台幣8448餘萬元,確是以國務費支付。

只是高院11日公布的判決摘要,載明扁用於支應11項機密外交的國務費是8315萬9969元,但今天的附表卻是8448萬1472元,高院的判決內容前後不一。

高院發言人陳晴教表示,合議庭已校正完判決書,若仍有錯誤,未來將可命合議庭更正。


據今天曝光的二審判決書附表,被法官認定以國務費支出的機密外交,包括:C案3500萬元、W案657
萬8650元、L案313萬500元、FJ案62萬6100元、S案200
萬元、UN台灣禮敬活動250萬、J案1000萬、機密外交工作旅費151萬9322元、M案172萬6900元、捐助清真寺修建140萬元、捐助326
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2000萬元。

陳水扁民國95年8月第1次接受查黑中心訊問時表示,國務費用於3件機密外交,同年10月2度應訊時,又說總共是6件,並向檢察官表示「我這次已經全部講出來了」。但97年9月,扁又向特偵組說,共有56件。

據陳鎮慧在特偵組應訊與事後在台北地方法院證詞,機密外交工作中多非國務費機密費支付,部分工作內容更是她到陳水扁卸任辦公室上班後,照陳水扁的手寫資料繕打。全案二審期間,合議庭多次就機密外交開秘密庭,二審最後採信扁的答辯。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134&aid=4613291
扁多筆外交機密費,匯往倫敦帳戶。
推薦0


天煞孤星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扁案偵結/倫敦帳戶有何「機密」?下波鎖定秘密外交案






2008年12月13日 11:00















  • 扁多筆外交機密費,匯往倫敦帳戶。





  • 外交經費一紙簽條放行!特殊金流?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特偵組分兩階段偵辦扁案,下一波將鎖定前總統陳水扁任內秘密外交案,而二度出任國安會秘書長的邱義仁將成為焦點。據外交部移送檢方的資料顯示,扁
任內有多筆外交機密費,都匯往某一個位於英國倫敦的銀行帳戶,再分別匯到不同地點、不同對象,資金流通、管道之特殊,已經引起檢方高度重視,將在下一階段
展開清查。



前總統陳水扁在2006年11日曾表示,「做一個總統,難道不用交際費?」總統當然可以用交際費,只是為何錢最後都進了扁家口袋?陳水扁到底A了多少外交機要費?



根據外交部移送檢方的資料顯示,陳水扁8年總統任內,有多筆外交機要費,包括付款給泰國政要蘇帕猜的「安亞專案」、推動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向南韓醫
界重量級人士遊說的「醫和專案」,以及金援巴拿馬總統的「拉美專案」等十多個專案,外交機密費的動支統統都有問題,而且很多專案款項竟然都不約而同地匯往
英國倫敦的某一個銀行帳戶,再匯到不同地點給不同人士,明顯不符秘密外交慣例。



對於追蹤扁家的洗錢流向,據了解,外交部長歐鴻鍊自從上任之後,就下令全力清查陳水扁過去8年任內秘密外交動支機密費的情況,赫然發現其中有多筆
款項,竟然只憑國安局一紙簽條,外交部就放款給錢,而且很多都是直接給現金,加上資金流通管道神秘,引發檢方高度重視,因此將逐一展開清查。(新聞來源:
東森新聞)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134&aid=4613285
陳水扁“外交機密費”案一審無罪 台檢方將上訴
推薦0


天煞孤星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陳水扁“外交機密費”案一審無罪 台檢方將上訴


北京新浪網 (2010-07-02 08:59)

分享|
分享至新浪微博
分享至facebook
分享至PLURK
分享至twitter






















 

  中國台灣網7月2日消息 據台灣《聯合報》報導,陳水扁被控詐領“外交機密費”案,一審判決無罪,台檢方特偵組研究判決後認為法院的認定與事實、法律規定都不符,決定提起上訴。

  台檢方在上訴理由中指出,根據台當局“外交部”的公文簽呈及台前“外交部會計長”楊德川証詞,都明白指稱每次陳水扁出訪,台當局“外交部”先以“外交機密費”讓陳水扁領收三萬美元,供公務使用,簽呈明載“倘有結余,擬請繳回”。

 
 台特偵組比對陳水扁當局前“外交部長”田弘茂在偵審階段的証詞,田弘茂都說曾向陳水扁報告,出訪領的錢有結余要繳回。法院判決指“外交機密費”具有特別
費性質,是實質補貼等。台檢方指出,被告律師都未如此抗辯,法官判決將兩者聯結是自行為被告辯解,不但法律適用錯誤,還誤解特別費的性質。(中國台灣網
劉海偉)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134&aid=4613281
陳瑞仁的起訴書摘要—(硬刪成兩千字內)
推薦0


天煞孤星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陳瑞仁的起訴書摘要—(硬刪成兩千字內)



阿扁的論點 (1)—用於機密外交

答:「外交的秘密工作,經費的支出滿龐大的,外交部的預算不夠用…所以才要從非機密費部分來支出,可是外交秘密工作的經費支出要取得單據有所困難,執行秘密工作的人員先設法取得一些發票來核銷 國務機要費,等錢撥下來累積一定數額後,該員再用領據來 申領國務機要費…」



阿扁陳述之四件秘密外交—「外國公關公司」、「海外民運人士」、「甲君」、「來自曾天賜三百二十萬元」



檢方查証—

(1)甲君否認顉錢--國外傳真信函一紙,…。並具結證實確係「甲君」之筆跡,該信函稱「本人及 我太太000從未拿過任何國務機要費作任何什麼南線及

大陸情搜等工作」



(2) 陳瑞仁反覆對照了14次之多,將腐方收發票給錢的時間與甲君是否在國內作此比對—

故「甲君」於…之間根本不在國內, 被告種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國南路公司或仁愛路 住處樓下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甲君」?「甲君」又焉 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廳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曾天賜 ?

以上分十四批提出申領國務機要費之五十二張發票,均不可能由「甲君」在台灣取得並提出。



(3) 曾、李在謊言被拆穿後,坦成作偽証—

種村碧君經檢察官當庭喻知增列偽證罪嫌後,並告以曾天賜已坦承偽證犯行後,亦坦承其所有之發票其實均 係交給吳淑珍夫人等情不諱;




於新台幣三百二十萬元之秘密交外部分…曾天賜已坦承其並未於九十四年四、五月間交付 三百二十萬元給馬永成,而同日馬永成應訊時亦坦承該三百
二十萬元並非來自曾天賜,而係直接來自陳水扁總統等語。 可見該三百二十萬元係陳總統自行籌措或對外募款而來,根本與國務機要費無關



(4)吳淑珍再度發揮股神未卜先知的本領,搜集發票的時間早於外交案發時間—

前述「外國公關公司」、「海外民運人士」、「甲君」、「來自曾天賜三百二十萬元」之 四件秘密外交,均係九十三年十一月以後之支出,惟經查吳

淑珍夫人早自九十一年七月間即開始提出他人發票請領國務

機要費,



(5)因應上述被戳破的四項祕密外交案,再提兩案:


水扁總統答以:「…是因為我為了執行二件的秘密外交工作,在91年間向友人借了250 萬元,而在92 間年又向同一位友人借了200
萬元………第一件是民國91年間呂秀蓮副總統向我開口說 她需要經費來推動加入聯合國的工作 (台灣禮敬活動)………第二件是92
年間的對東北亞的外交工作,我是將200 萬元交給馬永成…」



第一件「台灣禮敬團」(Taiwan
Salutes)赴美推動台 灣加入聯合國,乃公開性之造勢活動,早經國內各大媒禮報導,根本無機密性
可言,若真有另覓財源之必要,…要求從外交部或國安局等單位動支機密或非機密預算,或是直接向民間募款區區二百五十萬新台幣應非難事,何捨此些正常途徑不
取,而以「私人借貸」方式秘密籌措經費,實有違經驗法則。



而陳總統所述之第一件外交工作「台灣禮敬」則是同年九月之事,已是二個月之後…



第二件外交工作是 在九十二年五、六月間(馬永成筆錄),更是在將近十個月之後…?(陳檢評:任何行政機關首長…豈不均可以空泛之「來日不時之需」為由 ,先行將公款私吞,再以「無不法所有意圖」脫免刑責?



錢根本對不攏—

經查吳淑珍夫人歷年來提出之他人發票金額,除前述SOGO 等三 家百貨公司禮券發票以外,總數為一千四百八十萬八千四 百零八元,亦與陳水扁總統所稱之取償二百萬多元相差一 千二百萬元以上,根本不足以互相扺銷。



阿扁的論點(2) 拗成是送外賓的—

第一次應訊稱「有時外賓來訪時,…我會交代我太太吳淑珍使用國務機要費去買東西來送給外賓家屬…



檢方的查証—

(1)東西根本是給吳淑珍的—

…憑證當中,經查確定實際購買人為吳淑珍夫人者,共計…,其中有部分物品足以證明是吳淑珍夫人自己使用(從選購時之試穿、試戴、量尺寸、送回修改等過程確定,店員蘇…等 人之證詞參照)。



(2)送給誰,請客對像一個都拿不出來

問:「…您或吳淑珍夫人有使用國務機要費 購買物品來餽贈給他人,這些對象是那些人?」答以:「我記不清楚。…。」並無法說出任何具體姓名。



「據幸妤、健銘、致中稱,您有時會請他們使用國務機 要費來宴請賓客,…?」陳檢評語「另宴請他人時雙方一定見面相聚一段時間,焉有全然不知對象姓名身分之理?況觀該等用餐發票有數張之 用餐人數僅為二人,如此一對一之宴請竟不知對象身分」



(3)供詞反覆,最後承認有送禮給老婆—

第一次應訊…問以「第一家庭成員曾否使用國務機要費來購買自己所使用的衣服或首飾?」其答以:「沒有…。」



二次應訊問以「經查國務機要費申領發票中,有些是吳淑珍夫人購買鑽戒 、衣服、太陽眼鏡、皮鞋等物所取得之發票,…?」陳總統始改稱:「情形,一種是我夫人買來自己用的,這是我餽贈給她的,…」(國務費可拿來送禮給自已老婆嗎? 檢查官質以—豈非變相加薪)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134&aid=4613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