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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反貪污扁聯盟】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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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雲林縣弊端(蘇治芬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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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雲林反對3流角色劉建國(愛雲林歡迎轉貼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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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煞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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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煞孤星
愛雲林反對3流角色劉建國(愛雲林歡迎轉貼轉寄)
1學歷低當啥律師事務所主任,怎麼當?
2透過蘇治芬手下收取廠商賄賂款當政治獻金
出頭幫蘇治芬貪污案抗議(道亦有盜廉恥不足)
3學歷低,沒啥工作經驗歷練,一路靠政治攀上高峰,當政治打手有餘,
說啥愛雲林其實是放屁
4民進黨主席口中的優質青年,這是證明民進黨沒人才
還是證明政治打手青年堵住真正優質青年出路
這樣的人是民進黨主席口中的優質青年,豈不是證明民進黨爛透了嗎?
劉建國學歷
凱達格蘭第一期地方領袖班、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系。
經歷
萬通律師事務所主任、第6、7、8、9屆民進黨全國黨代表、第6屆斗六市民代表、雲林縣社會關懷協會創會理事長、雲林縣議會第15屆議員、雲林縣議會民進
黨團總召集人、台灣電力工會42分會顧問、林內反焚化爐自救會會長、長城國際同濟會候任會長、雲林縣社區助理規劃師
。
公幹天王藏鏡人敬上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134&aid=3596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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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峱峱劉建國的人來恐嚇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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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煞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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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煞孤星
留言人:
yallkk2100
主題:
請 mingindon74不要抹黑造謠
留言時間:
2009-09-08 13:37:11
檢舉
留言內容:
mingindon74
網友,台灣是一個言論自由的國家,你三番二次到立委補選候選人劉建國無名留言,抹黑造謠你的行為跟國民黨沒有什麼兩樣?一位斗六地區公認非常認真的民意代
表,而你把他說成流氓角色,各位我合理懷疑這位抹黑造謠的mingindon74網友是國民黨抹黑造謠的打手,我們嚴重指責國民黨與這位
mingindon74網友,如果這位mingindon74網友再一次對劉建國不實攻擊,我們將會串聯支持劉建國的網路向雲林地方法院提告這位
mingindon74網友。
民進黨雲林第二選區立委補選候選人劉建國網路後援會 敬啟
網址:http://blog.yam.com/yallkk2002
公幹天王藏鏡人敬上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134&aid=3607029
劉建國峱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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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煞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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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誌隱藏留言:給予大家一個乾淨的環境-劉建國
http://www.wretch.cc/blog/liucnko/23193811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134&aid=3607023
李建志也批評劉建國,指他在縣議會催生的公益彩券使用條例根本是一個惡法,條例只分配二成做為弱勢團體專戶,八成被縣長蘇治芬挪用做其他補助,還自誇是議員立法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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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煞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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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建志也批評劉建國,指他在縣議會催生的公益彩券使用條例根本是一個惡法,條例只分配二成做為弱勢團體專戶,
八成被縣長蘇治芬挪用做其他補助,還自誇是議員立法第一人。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134&aid=3604688
據傳是劉建國黑道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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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煞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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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煞孤星
據傳是劉建國黑道證據,台南高分院網站查
不知怎麼查,請大家查出內容公告,
【毀棄損壞罪】
76.01.21 雲地院76年少訓字10號
判決:假日生活輔導6次
【恐嚇罪】
77.01.04 雲地檢77年少連偵字54號
77.01.18 偵結
判決:無罪
77.04.29 雲地院77年易字149號終結
【妨害自由罪】
77.01.18 起訴305條
77.08.08 雲地檢77年執字364號
判決:無罪報結
(金股承辦 妨害名譽 無罪)
【妨害自由罪】
79.03.09 雲地檢79年偵字727號 分案
79.04.25 偵查終結
判決:不起訴 理由:職權不起訴
P.S. 該案時間
被告地址為/新竹湖口郵政090962-400號信箱)
【賭博罪】(P.S.開電動間仔)
82.01.05雲地檢82年偵字218號 分案
82.02.04偵查終結
(P.S.併至81年偵字5310號)
【違反槍砲彈刀條例】
82.11.06雲地檢82年聲字718號 分案 終結
廉股承辦 備註:請發搜索票 他結
【違反槍砲彈刀條例】
84.09.15雲地檢84年聲字871號 分案 終結
勇股承辦 備註:請發搜索票 他結
【傷害罪】
90.06.01雲地檢90年偵字2243號 分案
90.06.20偵結
起訴 第277條第1項 本罪90.06.20終結
判決: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90.08.21 雲地院90年易字478號終結
【傷害罪】
90.10.30 南高分院90年上易字1531號終結
判決:上訴駁回
【違反選罷法】
96.12.06雲地檢96年選偵字5號
【傷害罪】
97.04.02雲地檢97年偵字1703號"無紙啦!!"
公眾人物應受檢查可受公評!!!!!!!!!!
!!!!!!!!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134&aid=3604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