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檢察司電子郵件函
法檢一字第0972003887號
正本收受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收受者:
aaa119aaa119@yahoo.com.tw;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
敬啟者:
檢送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97年10月31日轉來匿名者電子郵件乙封,請就檢察業務部分參處。
法務部檢察司敬啟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To: hotline@mail.moj.gov.tw
Sent: Friday, October 31, 2008 10:25 AM
Subject: [040-97024471]
敬啟者: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接獲民眾來函,事屬貴管部分,敬請酌處逕覆,並請副知本小 組結案,至紉公誼。
請確實遵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並 對陳情人之身分資料嚴加保密。
敬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文號】 [040-97024471]
【受文者】 040法務部,440桃園縣政府
※回傳「院長電子信箱小組」應注意事項:
<收件者> 欄位請填入:aaa119aaa119@yahoo.com.tw
<副本收件人> 欄位請填入:eypo@eyemail.gio.gov.tw
<主 旨> 欄位請填入:[040-97024471]
(註):如係總統府總統(副總統)信箱轉來信件,「收件者」欄位請填入:
1.work2@mail.oop.gov.tw及2.民眾E-MAIL位址(如信件內容所附)
【民眾姓名】內政(FW: 侵害人權,莫此為甚(曾參殺人.3警成事不足.公親變事主) 2008/10/30 (星期四)
【民眾電子信箱位址】aaa119aaa119@yahoo.com.tw
【民眾來信內容】
FW: 侵害人權,莫此為甚(曾參殺人.3警成事不足.公親變事主) 2008/10/30 (星
期四) 下午11:37 寄件者: 此寄件者已經過
DomainKeys 核查 "well" 檢視聯絡人詳細資料
收件者: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
箱" 副本: "中國國民黨主席信箱" g.tw>, "國民黨"
, "總統府"
,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 "熱線信箱" , "
呂淑真"
...更多 --- 08/10/30 (星期四),郁力
寫道: 寄件者: 郁力 > 主旨: 侵害人
權,莫此為甚收件者: aaa119aaa119@yahoo.com.tw 日期: 2008 10 30 星期四
下午 10:15 侵害人權,莫此
為甚(曾參殺人.3警成事不足.公親變事主)警察是人民保母還是財團養的(?)? 20
08/10/17 .07:50南投人 林憲慶先生在元智大學停車場
巧遇前中科院同事劉英傑博士,在暢談經過警衛室到遠東紡織廠時,問遠紡警衛
如何辦會客拜訪、被告知要到元智大學換證,以國民黨終身黨員
證(m120005146.).換元智汽車臨時通行證0006號,開車到燃料電池中心旁,因不
小心停在執行長車位,竟被遠紡警衛汙指為非法入侵,更被警自
強派所員警(2267..2373)在未問清緣由、未查看身分證即蠻橫動粗,以襲警現行
犯之由打倒在地(員警2267.2092.2373),再拳打腳
踢.才上緊手銬..自08:30起在自強派出所,直到中午12點才准打一通電話向讀開
南大學大三的兒子求救,期間更不給水,中飯。直到下午1點才問
訊,8:30-16:00間,數次請求將手銬放鬆,問作筆錄警竟更加緊手銬還打頭踢背
,直到手腫脹,變形,人昏倒,也不給水喝。16:00送中壢分局做手
續時,在拘留室才有機會請分局代購便當.喝水;18:00才送地檢署,到20:00請
求檢查官要公設律師,檢查官雖给4小時律師,也只是應
付,竟以限制居住、不准出國偵辦.........要求道歉.賠償竟還要另外具狀.天
阿.這就是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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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訊筆錄頻生爭議,檢察體系內部雖有檢討聲音,公開言論卻只有表態挺到底,不見反省改進,想建立檢察公信力,只怕難上加難。 目前刑事訴訟法對於檢察官的偵訊筆錄,除非有顯不可信的情形,否則均視為有證據能力。這是因為相信檢察官所作所為應具有一定公信力,不會任意栽贓、侵害人權。 但是在馬英九特別費案當中,證人吳麗洳的偵訊筆錄引發質疑,一審法院更直指檢方「斷章取義」。面對外界排山倒海的抨擊,承辦檢察官反而質疑律師譯文刻意疏漏,堅持筆錄沒問題,看不到絲毫的反省。 更令人遺憾的是,即使檢察體系內部不乏要求檢討的聲音,本案的證人筆錄也確有爭議,但檢察官改革協會卻在網站上表態力挺承辦檢察官。民眾不禁會有個問號:遇到政治敏感案件,人權口號難道只能靠邊站? 檢察官擔任公訴人,代表國家法律追訴不法,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法令執行職務,對於被告有利、不利,應一併考量;如果檢察官辦案誘導訊問,扭曲筆錄甚至入人於罪,這種司法還能夠讓民眾期待嗎? 在馬案的爭議筆錄中,檢察官先質疑會計人員未照規定行事,再強調相信不是會計人員的錯,自問自答「首長應該有因公支出的事實後,再請領特別費」;這種問法,讓證人為自保,自然說出檢察官想要的答案。 檢方偵辦犯罪,蒐證必須從無到有,偵訊要靠技巧,才能發掘真相,將被告繩之以法。但如果引發類似爭議的偵訊及製作筆錄的模式,是檢察官問案的常態,這與刑求逼供何異? 我們不禁要問:如果檢察官認為這樣的訊問和製作筆錄,沒有值得檢討之處,社會大眾真該好好思考,檢察官在維繫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上,究竟要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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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 2007.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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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摒除法律上有罪無罪的案情不談,筆者倒覺得,透過特別費案的二次開庭,讓各界可以好好討論我國檢察機關素來引人詬病的問題。 首先,檢察機關在第一次訊問馬英九時「以關係人身分傳喚,卻以被告身分偵訊」的作法,引起突襲偵查的爭議。事實上,類此突襲偵查的作法並不僅發生在馬英九身上,甚至可以反過來說,如果馬英九都不免受到檢察官的突襲偵查,可想一般民眾會受到什麼樣的待遇了。 檢察官之所以習以「關係人」為名,實質上以「被告」訊問當事人,其目的難免不讓人覺得就在於規避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得選任辯護人」的告知義務,這時便可消極降低當事人的防禦心理,一旦其未選任辯護人,即可利用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不熟悉,取得對當事人不利的供述,以增加起訴當事人的機會。 這樣的心態,凸顯了一個嚴重的司法倫理問題。檢察官雖被賦予追訴犯罪的職責,但其更重要甚或唯一的使命則是伸張正義;對檢察官而言,所謂的正義,簡單來說就是「勿枉勿縱」,這也是刑訴法第二條規定「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的目的。為了增加起訴當事人的機會而採突襲偵查便宜行事的作法,使得當事人不及選任合適的辯護人,無法得到足夠的資訊保障。這是害於檢察官所應維護的正義目的之一:勿枉。 另一個值得觀察卻是沿習已久的不正常現象,則是偵查檢察官與蒞庭檢察官分割的奇怪安排。 在馬英九特別費案二次開庭的過程中,媒體對蒞庭檢察官的表現,認為不如預期,給人照本宣科、準備不夠的感覺,這其實並不代表蒞庭檢察官的能力不好。最根本的原因在於,檢察機關長久以來在制度上將負責偵查的檢察官與負責蒞庭辯論的檢察官分割開來的緣故。目前在一般情況下,負責偵查的檢察官通常不會為其起訴的案件蒞庭辯論。在馬英九特別費案中,參與偵查的周士榆檢察官雖然蒞庭了,但要真正貫徹「檢察一體」精神,侯寬仁檢察官更應該蒞庭。 在「檢察一體」的抽象概念下,檢察官甲與檢察官乙本應視為一體,因此甲偵查,乙蒞庭在邏輯上並無不妥。然而,這樣的抽象概念,與現實世界的運作實在相距過遠,最明顯的例子是,如果檢察官均視為一體,怎麼會有南、北檢對特別費的法律定性出現天差地別的情形呢? 即使所依據的是同一部法律、調查的犯罪事實也是相同的,但每個人、每一位檢察官對法律的詮釋、對事實的認知,不可能不存在差別。檢察官甲偵查認為該起訴的案件,就應該由甲親自蒞庭辯論,不應假設其他的檢察官與甲均抱有相同的法律認知、事實判斷,而由並未參與偵查的其他檢察官蒞庭辯論。 此外,偵查檢察官對案情、對用法理應最為嫻熟,卻在起訴後將案件移交給得「重新開始」的檢察官進行法庭攻防,如何期待後者充分發揮「戰力」?這樣的切割作法,將傷及檢察正義的另一個目的:勿縱。 另一方面,偵查與蒞庭切割的結果,也將使得責任劃分變得不明,倘若當事人受無罪判決,究竟是偵查檢察官不當起訴之故,還是蒞庭檢察官論辯不力所致?這些不理想的安排在今天實行交互詰問制度的時代更是明顯。 總之,特別費案其實提供了許多值得反思的教材,至少這中間透露的檢察機關問題,主事者應該著手改革是刻不容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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